在農村自建房本是件喜事,
可王大爺卻因為新房質量問題
煩心不已......
案件回顧
2022年,王大爺與黃師傅簽訂了《農村自建房包工包料施工合同》,約定由黃師傅為其建造一棟二層半的磚混結構新房,合同明確要求混凝土強度不低于C30,并約定不達標的工程要返工。
施工過程中,王大爺支付了19萬元工程款。后因對施工質量存疑,他自行委托檢測,發現混凝土強度確實未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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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爭議,
雙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再次檢測,
并形成了一份《商討會錄》,
白紙黑字約定:
若檢測結果顯示低于C20的點位超過4個,
就將房屋“一扒到底”,從頭重建。
最終的鑒定結果令人咋舌:關鍵部位的18個檢測點中,僅1處剛過C20,其余均低于C20,甚至有低至C9點幾的情況,遠未達到合同約定的C30標準。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后續的《商討會錄》均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黃師傅作為施工方,交付的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構成違約。關于黃師傅提出混凝土系向某材料供應公司購買,應由材料供應商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黃師傅應向王大爺承擔違約責任,其與材料方的糾紛可另行解決。
法院綜合考慮了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性、雙方事先的明確約定、修復成本以及糾紛久拖不決的實際情況,最終判決:
黃師傅向王大爺返還已付工程款19萬元;
黃師傅賠償原告房屋拆除、垃圾清運損失2萬元及租房損失合計3萬余元。
本案中,雙方在發現問題后共同形成的《商討會錄》起到了關鍵作用。它不僅是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更成為了后續判定責任和解決方案的重要依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重要事項的補充約定,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均應恪守承諾。
對于農村自建房,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不強制要求施工方具備建筑資質,但施工方必須對工程質量負責。發包方在簽訂合同時,應盡可能明確材料標準、工藝要求和驗收條款,以便在發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來源 | 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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