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工作的通知
贛府廳發〔2025〕4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消防員安置辦法(試行)》(國辦發〔2024〕45號)的規定,對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員由地方政府安排經濟補助。為切實做好我省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一)在江西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連續工作不滿12年,作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員。
(二)在江西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連續工作滿12年、不符合退休條件,選擇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員。
(三)在江西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的消防員,因特殊情況報到前放棄轉崗待遇,經批準予以補助的。
二、補助標準
對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按照每工作一年45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助。工作年限按周年計算后,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根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一次性安置補助標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標準。
選擇轉崗的退出消防員,因特殊情況報到前放棄轉崗待遇的,經本人申請、省退出消防員安置工作協作配合機制辦公室批準,按照其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選擇一次性安置應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的80%予以補助。
三、經費來源
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所需經費,由省、市、縣(區)共同負擔。退出時為省消防救援總隊、南昌消防救援機動支隊直屬單位所屬消防員,經濟補助由省級全額負擔。退出時為市、縣(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經濟補助由省級補助30%,市、縣(區)負擔70%。
四、發放辦法
由各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統計本單位擬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人數,經同級退出消防員安置工作協作配合機制辦公室審核后,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足額申報預算資金。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定并下達省級補助資金,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將上一級下達和本級預算安排的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資金下達后,各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要制作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發放名冊,經退出消防員本人簽字后,由退出消防員離隊前負責工資供應的單位在其離隊前將經濟補助發放到位。
五、工作要求
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工作,事關黨中央、國務院改革決策部署落實,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消防救援隊伍長遠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大局意識,嚴格落實政策標準,切實做好經濟補助工作。各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要強化統籌協調,做好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數據統計上報、補助經費測算以及具體發放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每年統計上報的數據,核定并下達補助資金,確保資金足額撥付、及時到位。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一次性安置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政策落到實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在江西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隨原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集體轉改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9月、12月)和2025年(5月、9月)退出,以及改革轉制后新招錄且已退出作一次性安置的退出消防員,經濟補助發放工作依照本通知執行。
2025年11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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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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