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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2月,劉明通過父親朋友介紹認識甲公司經紀人趙磊。在趙磊居間下,劉明看中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并于2月26日與房主及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等文件,約定總房價298.5萬元,首付款116.5萬元(含定金10萬元),其余貸款支付。
簽約當日,劉明按趙磊要求:
向房主轉賬10萬元定金;
向趙磊個人賬戶轉賬131,850元(含中介費31,850元 + 戶口物業押金10萬元)。
趙磊隨后稱該20萬元均計入首付款,并由公司“監管”。
2023年4月23日,劉明向房主轉賬106.5萬元首付款。趙磊稱首付款已付清126.5萬元。但房主出具的收據僅為116.5萬元,差額10萬元被趙磊稱為“保證金”,由公司暫管。
5月29日,劉明因想提高首付比例,在趙磊指示下,再次向其個人賬戶轉賬32萬元,備注“監管首付款”。
7月2日,又按趙磊要求轉賬21,600元作為“購房契稅”。
7月3日,趙磊突然失聯并暗示“建委在查”,同日甲公司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法院作出A號刑事判決:趙磊犯詐騙罪,判處十年六個月,并責令退賠劉明421,600元。
但執行程序中查明趙磊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劉明遂起訴甲公司,要求其連帶退還421,600元,理由是趙磊系甲公司員工,其行為屬職務行為,公司未盡監管義務。
甲公司辯稱:趙磊行為系個人犯罪,非職務行為;合同明確約定資金自行劃轉,公司無監管義務;劉明擅自變更付款方式并將款項轉至個人賬戶,存在重大過錯。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明損失230,800元。
(注:若后續刑事退賠有實際返還,應在總額421,600元內予以扣減,確保劉明獲賠總額不超此數。)
法院說理
合同有效,各方應依約履行:劉明與甲公司簽訂的居間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負有提供合規居間服務的義務。
用人單位責任成立: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用人單位對其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趙磊作為甲公司經紀人,在履職過程中多次以“公司監管”名義收取客戶資金,甲公司長期未發現,顯屬監管缺位,存在過錯。
買方亦有過錯:合同明確約定首付款支付給出賣人,契稅尚未到繳納節點,劉明卻輕信趙磊,未向公司或房主核實,即將大額資金轉入其個人賬戶,自身對損失發生亦有責任。
損失認定與分擔:鑒于刑事案件已判決退賠421,600元但執行不能,該金額即為實際損失。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甲公司承擔約55%責任,賠償230,800元。
律師提示
購房資金必須走對公賬戶:任何要求將房款、押金、契稅等轉入中介或他人個人賬戶的行為,均高度可疑。正規中介公司嚴禁員工代收交易資金。
合同條款是維權依據:本案合同明確“資金自行劃轉”,說明中介無監管義務。買家擅自變更付款路徑,將削弱自身權利主張。
刑事退賠≠民事免責:即使詐騙者被判刑并責令退賠,若其無財產可執行,受害者仍可基于合同或侵權關系,向有監管責任的公司主張民事賠償。
公司不能以“員工犯罪”完全免責:若公司管理混亂、長期放任違規操作,法院可認定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
保留全程證據至關重要:微信聊天記錄、轉賬備注、合同文本等,是證明“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及“過錯比例”的關鍵。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買房是大宗交易,切勿因“熟人介紹”或“流程便捷”放松警惕。所有資金往來,務必通過合同約定路徑進行,并索要公司蓋章收據。遇到異常要求,立即向公司總部或住建部門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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