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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9月24日,陳明與王磊經乙公司居間服務,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明將其名下的一號房屋以730萬元價格出售給王磊,付款方式為全款。具體支付安排為:
定金10萬元于簽約當日支付;
首付款209萬元于過戶當日支付;
尾款511萬元于交稅過戶后30個工作日內付清。
合同特別約定:如買受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付清全款,應配合出賣人將房屋“過回”,且保證房屋無抵押;逾期超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買受人按成交總價20%支付違約金。
簽約后,王磊于2023年9月23日、27日通過個人賬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合計219萬元。因王磊無購房資格,雙方協商將一號房屋直接登記至其實際控制的甲公司名下。2023年9月28日,王磊向陳明出具《欠條》,確認尚欠尾款511萬元,承諾于2023年11月14日前付清,甲公司在欠條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
此后,王磊僅于2023年11月底、12月初支付15萬元,剩余496萬元至今未付。更嚴重的是,甲公司在取得產權后,將一號房屋抵押借款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因債務糾紛被法院司法查封。
陳明遂起訴,請求:
1. 解除房屋抵押;
2. 王磊與甲公司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回其名下;
3. 二被告連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庭審中,三方均同意合同于2025年3月25日解除。王磊辯稱其系代表甲公司簽約,屬職務行為;甲公司亦主張違約金過高。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判決:
一、王磊與甲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連帶支付陳明違約金146萬元(即730萬元×20%);
二、駁回陳明關于解除抵押、返還房屋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1. 合同合法有效,買方構成根本違約:
陳明與王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依約履行。王磊及甲公司未按期支付尾款,且在出具《欠條》再次承諾后仍違約,已構成根本違約。
2. 甲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合同買受人信息表載明“共有人:甲公司”;
房屋最終登記在甲公司名下;
甲公司在《欠條》上蓋章確認債務。
故甲公司非僅為名義持有人,而是實際交易主體,應與王磊共同擔責。
3. 違約金按20%支持,不予調減:
合同明確約定逾期超30日可解除合同并按總價20%計違約金。王磊、甲公司不僅未付款,還擅自抵押房屋、引發司法查封,主觀惡意明顯,故法院認為違約金合理,不予酌減。
4. 過戶及解押請求暫無法支持:
房屋已被司法查封,依法不得辦理權屬轉移;
抵押涉及第三方抵押權人利益,本案不宜直接判令解除。
陳明可待查封解除后另行主張返還房屋。
律師提示
1. “過回條款”是重要保障,但需配合行動:
本案合同明確約定“未付清全款則配合過戶回原業主”,這是保護賣方的關鍵條款。但若房屋已被查封或抵押,即使合同支持,也無法立即執行,必須先解決外部權利限制。
2. 公司作為購房主體,法定代表人仍可能擔責:
即使房屋登記在公司名下,若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賬戶付款、簽署欠條,且無明確授權文件證明純屬職務行為,法院可認定其為共同債務人。
3. 違約金20%在房產交易中通常被支持:
北京司法實踐中,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價10%-20%的違約金,若買方惡意違約(如轉押、轉售、拖延),法院一般不予調減。“實際損失難以量化”是支持高額違約金的重要理由。
4. 切勿在未收全款前配合過戶:
本案最大風險在于:尾款未付即完成過戶。一旦產權轉移,賣方從“物權人”降為“債權人”,維權難度陡增。建議采用“資金監管”或“分步過戶+擔保”模式。
5. 抵押+查封=房屋難追回:
若買家將房屋抵押融資,后續又涉訴被查封,原業主即使勝訴,也可能因抵押權人優先受償而“贏了官司拿不回房”。務必在過戶前核查買家資信!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大額房產交易中,“信任”不如“機制”。務必做到:
? 尾款到賬后再過戶;
? 拒絕“先過戶后付款”;
? 要求買方提供履約擔保;
? 合同中明確“違約即過回+高額違約金”。
一旦發現買家拖延付款或異常操作(如迅速抵押),立即發函催告并準備訴訟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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