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5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余金生搶劫、故意殺人及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沙玉姣、楊恒搶劫一案進行了二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依法裁定駁回余金生、沙玉姣、楊恒三人上訴,維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余金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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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余金生、楊恒與尚某鋒(網名“羅大美”)三人時有交集。余金生在與尚某鋒交往過程中,明知尚某鋒系“網紅”且比較有錢,因自己長期賭博急需用錢,便與同居女友沙玉姣及楊恒多次商議搶劫、勒索錢財。2023年7月初,楊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約見尚某鋒未果。7月5日晚,楊恒再次通過微信將尚某鋒誘騙至余金生住處后離開,余金生誘騙尚某鋒并將其手腳捆綁控制,伙同沙玉姣駕車將尚某鋒轉移至南召縣南河店鎮桑樹坪村其舅舅閑置的平房內,期間多次對尚某鋒進行威脅、恐嚇,脅迫尚某鋒向沙玉姣轉賬二百余萬元。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與尚某鋒獨處期間,采取用衣服勒頸部、短刀割刺頸部等方式將尚某鋒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于附近紅薯窖內。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陽,將作案刀具、塑料膠帶、繩子及尚某鋒所穿衣物拋棄。7月7日下午,余金生又返回現場,對掩埋尚某鋒尸體的紅薯窖再次填埋。
2025年10月24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楊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對三被告人依法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附加刑,并責令退賠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針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出示了相關證據,并基于余金生翻供的情況當庭播放了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上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發表了質證意見;各方圍繞余金生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及沙玉嬌、楊恒犯搶劫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余金生的檢舉揭發是否構成立功,原判認定的主從犯及量刑是否適當等進行了充分辯論;上訴人余金生、沙玉姣、楊恒作了最后陳述。庭審充分保障了各方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訴訟權利。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余金生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及沙玉姣、楊恒犯搶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余金生主動提起搶劫犯意、預先準備作案工具、指揮策劃并具體實施搶劫犯罪,系搶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劫取財物后又另起犯意,殺人滅口,藏尸滅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雖有立功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沙玉姣在搶劫犯罪過程中極積主動,參與預謀并實施了盯梢、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賬戶、作案后毀滅罪證等行為,亦系搶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楊恒事前參與預謀搶劫,誘騙被害人至余金生住處,但未參與后續搶劫及分贓,在搶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系從犯。原判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量刑并無不當。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豫法陽光”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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