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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因加裝電梯而引發的新類型問題,值得引起關注和討論。
原業主曾反對加裝電梯,也未支付相應費用。賣房后,新業主想使用電梯,提出補交費用,但遭到其他業主拒絕。
在新業主愿意補交費用的情況下,其他業主是否有權拒絕其使用電梯?面對這一矛盾,法院會怎么處理?
新業主“補票”仍遭拒絕
先讓我們來看看這起案件的詳情。
2023年2月,高女士看中了某小區6樓的一套房屋,想買下給父母居住。她還了解到,該樓棟加裝的電梯很快就要開始施工了。但是,原業主在意見征詢階段便表態不同意加裝電梯,也沒有支付相應的分攤費用。這意味著即便以后電梯落成,該戶也無權使用。
再三考慮后,高女士還是買下了這套房屋。因為電梯后續的使用問題,原業主在售房價格上給予了一定優惠。
高女士的父母入住后發現生活多有不便,為了讓父母不再承受“爬樓之苦”,高女士與樓棟內其他業主協商,希望能按原加梯資金分攤方案,支付9.7萬余元分攤費用,來獲得使用電梯的權利。
其他業主認為,因原業主反對加梯且拒付分攤費用,導致加裝電梯工程被拖延,樓棟內其他業主為此還墊付了誤工損失等費用。而且現在集資時間已截止,高女士無法再享受政府給予的加梯補貼,若按照原分攤方案支付費用即可同等使用電梯,對他們而言并不公平。
雙方無法協商一致,高女士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確認其使用電梯的權利。一審法院駁回了高女士的起訴,高女士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法官主持終于達成和解
接到上訴狀后,上海二中院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執行裁判庭)法官張常青認為,從雙方訴求來看,高女士家老人的出行需求無可厚非,其他鄰居的拒絕也并非全無道理。為了尋求解決問題的最優解,他決定先前往案涉小區所屬居委會了解詳細情況。
“當時就因為這一戶投了反對票,導致我們這一棟的電梯項目延誤了好久,大家出錢又出力,努力了好久才成功。”面對法官,其他業主你一言我一語地講起當初加裝電梯有多么艱難。
在他們看來,案涉房屋的原業主投了反對票,導致其他業主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努力才促成加梯,如果高女士按照原加梯資金分攤方案支付費用即享有同等使用電梯的權利,有“坐享其成”的嫌疑,于先行出資業主而言不甚公平。
張常青先向樓棟加梯代表詳細詢問了加梯總費用、各戶分攤支出、施工進度拖延情況及加梯代表因原業主反對加梯占用的日常工作時間等,以此核算樓棟內其他業主的損失,在此基礎上引導雙方換位思考。
面對面的交流下,雙方原本緊張的氛圍漸漸緩和,張常青又提出了“分攤費用+額外補償”的方案。經多輪溝通,雙方達成和解,高女士在支付原分攤費用的基礎上,再自愿提供一定補償,其他業主同意高女士一家享有同等使用電梯的權利。
加裝電梯的權利歸誰?
本案雖已和解結案,但個案背后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卻不容忽視。近年來,新老業主間圍繞電梯使用管理產生的矛盾不在少數。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今年1月份披露的一起案件中,由于加裝電梯分攤費用是原房主陸女士支付的,買房者錢女士無法提供支付憑證,向居民自治組織申領電梯卡時受阻,無法使用電梯。
錢女士將陸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該房屋所在樓棟加裝電梯的相關權利歸屬自己,陸女士配合辦理電梯卡申領手續并賠償違約金500元。
陸女士則認為,雙方交易的標的物為案涉房屋本身,不包括所在樓棟加裝的電梯。自己已支付了1萬余元加裝電梯的費用,如果錢女士愿意轉這筆錢給自己,就對電梯相關權利歸屬于錢女士沒有異議。
徐匯法院審理后認為,加裝的電梯屬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陸女士向錢女士轉讓房屋后,對共有部分享有的權利理應一并轉讓,遂判決確認錢女士對房屋樓棟加裝電梯享有共有權利,駁回其他訴請。
衍生問題亟待明確規則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上述案件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盡管現行法律法規對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決策、審批程序等作了規范,但對于電梯建成后所衍生的新問題,還沒有明確規則予以適用。
就拿高女士這起案件來說,有一種觀點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當加裝的電梯與住宅共有部分發生附合后,加裝的電梯應同屬老舊小區共有部分之產權歸屬,即為該樓棟全體業主共同共有。
但也有觀點認為,因異議業主并未支出相應對價,所以加裝電梯應僅為出資業主所共有。
這些爭議的產生再次證明,加裝電梯不僅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項長期工程。實現電梯從無到有只是一個開始,如何制定更加明晰的使用、維護乃至后續更換規則,才是真正的長期考驗。
原標題:《上海一女子買房后鄰居不讓用電梯,因原業主反對加裝?加梯衍生問題需明確規則》
欄目主編:王海燕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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