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會和諧之本,司法是保障民生權益的重要防線。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做深做實為人民司法,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特發布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涵蓋社會保險、直播購物、校園安全、鄰里糾紛、高空拋物、好意同乘、網絡名譽、金融詐騙、醫保安全、生態保護等與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以期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明晰法律邊界,劃定行為底線,向社會傳遞法治溫度與價值導向,同時引導廣大群眾增強法治意識,推動社會各界共同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以法治力量守護民生福祉,共筑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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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社會保險不可棄 工傷責任難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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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在其戶籍所在地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隨后在入職某保安公司時簽訂了《不重復參保的申請》,其中載明“因本人入職前已在戶口所在地參加社會保險,故不需要公司為本人重復購買社會保險,本人承諾今后不就社保問題向公司追究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的內容,某保安公司據此沒有為林某參加社會保險。林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某保安公司以林某已經簽訂《不重復參保的申請》為由,抗辯無需承擔其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在其戶籍所在地參保的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非某保安公司不為林某參加社會保險的正當理由,即使林某在申請中聲明放棄社會保險,亦不能豁免某保安公司應為林某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故判決某保安公司承擔林某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社會保險制度的設立旨在保障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是否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屬于職工和用人單位可以自由協商處分的范圍,用人單位不得以協議方式免除自身的法定責任。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切勿心存僥幸通過約定免除參保責任,否則將面臨承擔工傷賠償、行政處罰等法律風險。同時,也提醒勞動者增強維權意識,切勿因短期利益簽署放棄參保協議,共同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
02
直播購物“得非所問” 商家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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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毛某在武漢某公司直播間觀看關于花灑產品介紹并多次詢問有關細節后,點擊鏈接購買了8套花灑合計5192元,而后,毛某發現收到的是主體材質為“PPA+黃銅”的花灑,并非直播間所述的黃銅芯一體成型,遂主張武漢某公司構成欺詐,請求其進行十倍賠償。武漢某公司認為直播間因詢問人數較多、存在信息差而作出不嚴謹陳述,而毛某作為衛浴行業經營者,對直播間工作人員關于商品細節的對話內容進行錄屏,系知假買假,同時在購買時系統會跳轉到商品詳情頁,已明確列明花灑材質“PPA”等信息,不存在虛假宣傳或者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抗辯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同行業經營者如在合理生活需要范圍內購買產品,不應簡單否認其消費者身份。毛某經多番在直播間確認商品材質后才下單,故不應過于苛刻毛某再至詳情頁面進行比對。而毛某錄屏行為亦符合當下消費者在直播消費時保護自身權益的需要,不應機械認定為“知假買假”。最終認定武漢某公司構成欺詐,因案涉商品并非食品藥品,判決其向毛某三倍賠償合計15576元。
法官說法
當前,直播帶貨已成為最火熱的互聯網購物方式,有助于消費者更為直觀了解、便捷選購商品,也便于經營者同時向多名意向消費者進行展示推銷。但直播間不是法外之地,更應當予以規范治理。在此,提醒廣大經營者應當對直播間中商品描述的真實性負責,不能以“表述不嚴謹”等為由推脫自身誠信經營的責任,同時應自覺加強對帶貨主播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也提醒廣大消費者謹慎選購,注意分辨商品質量,提升自身依法維權意識,共同營造良好網絡交易生態。
03
孩子的“安全課” 家校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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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小學學生小李到校后以較快速度步行趕往教室,途徑綜合樓樓梯口時,因躲避不及與從樓梯上靠左小跑而下的小陳發生碰撞,造成小李受傷的事故。事故發生后,小李因受傷到醫院接受治療,產生了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損失,并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遂起訴請求小陳及其父母、某小學賠償損失合計35萬余元,某保險公司在校方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李受傷并非樓梯、走廊等設施場所本身缺陷導致,涉案小學通過主題班會、專題講座、安全提醒標識、宣傳板報等多種形式,面向在校學生開展常態化校園安全教育,小陳班主任亦已針對小陳平時在校追逐玩耍現象進行批評教育,并要求家長配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學校已盡安全教育職責。事故后,某小學及時將小李送往校醫室治療,通知雙方家長及協調處理,亦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結合各方事故責任,判決侵權人小陳父母賠償小李26萬余元。
法官說法
學生是家庭的希望,更是國家的未來,校園安全關乎每個學生的健康成長。本案裁判貫徹“依法引領校園保護”要求,明晰校園安全事故責任界定,對于促進家校共育具有積極意義。學校應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校園安全事故,保護學生人身健康安全。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其監護責任并不因未成年人在校而轉移,應避免產生“學生在校受傷則學校必然擔責”的誤解。家長只有不斷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讓孩子養成良好習慣,才能更好與學校共同守護孩子的健康成長。
04
裝修致樓下滲水 樓上需修復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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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65歲的林某因女兒遠嫁長期居住他地而獨自居住在某小區房屋,屋頂漏水滲水7年多,經和樓上鄰居溫某多次溝通無果,向住建、居委會及12345政府熱線投訴,所在社區也組織過調解,但當物業、住建等人員和律師到場時,溫某卻未出現。林某通過物業公司安排專業人士上門檢測出滲水處為衛生間和廚房,提出需將衛生間地面全鑿除做防水或進行地面開縫、抽水、填縫。后物業將維修方案通知溫某,但其不予回復也未予維修。林某認為浸水漏水已經嚴重影響其日常生活,遂訴請溫某在指定時間內維修好漏水滲水的衛生間和廁房,并承擔維修費用6500元和精神損失費5000元,合計11500元。
處理結果
溫某認為林某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樓下房屋漏水是因其所居住的房屋裝修引起,并以其妻子懷孕、疫情等為由多次拒絕溝通和處理。最終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由溫某負責修復林某的衛生間和廚房的漏水滲水問題,并向林某賠償維修費3300元。
法官說法
房屋漏水是日常生活的常見問題。比鄰而居的鄰里之間,應當按照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查明漏水原因是開展維修的前提,在涉及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時,需要業主的支持和配合,這不僅是鄰里和諧相處的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同時,鄰里之間發生矛盾時,應盡量協商解決,相互理解配合,借助物業、居委會等組織的幫助,綜合考慮實際損失、訴訟風險、睦鄰價值等因素,理性和平解決糾紛,避免不必要的鑒定費用等支出,共同維護和諧關系。
05
物業管理需跟上 高空拋物共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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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30日下午17時許,關某停放在恩平某小區樓下商鋪門口劃線停車位內的小型轎車被高處落下的瓷片、磚塊等碎片砸碎車后擋風玻璃。當日晚上20時左右,關某發現其車輛損壞情況后當即報案,并與民警、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調取監控和逐一樓層走訪,但仍未能找到直接侵權人。關某遂主張該小區物業公司向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22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涉案小區并非首次出現高空拋物事件,物業公司雖已通過張貼宣傳標語等方式作警示提醒,但未再采取加裝高空仰角監控、裝設安全網等其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高空拋物事件仍然頻發,事后亦難以找到直接侵權人,故認定其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對關某的損失承擔20%的責任,判決物業公司向關某賠償440元。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較大的風險,物業服務企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在此,提醒物業服務企業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積極采取高空拋物防范措施,定期檢查、排查小區安全隱患,做好日常宣傳、警示和提醒,最大限度降低高空拋物風險,維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高空拋物無小事,達到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請自覺從自身做起,拒絕拋物陋習,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06
同鄉“AA”搭便車 賠償責任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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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蔡某與黎某均為在讀大學生,基于老鄉關系,約定寒假期間由蔡某自駕搭乘黎某及其女友肖某從江西南昌返回老家海南,黎某二人提出分攤油費及高速路費。返程中,蔡某駕駛車輛在高速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黎某、肖某受傷,交警認定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肖某要求蔡某賠償因傷治療的損失。蔡某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出行意外傷害保險。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黎某同意分擔部分路費、油費等,但蔡某駕駛的車輛仍屬非營運性,應認定“好意同乘”,且事故非因蔡某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依法酌情減輕蔡某20%的賠償責任,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肖某,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蔡某對肖某的損失在80%的范圍內賠償。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也是法律意義上的“好意同乘”,主要指駕駛人出于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對于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具有無償性、利他性、非拘束性等重要特征。同時,無償性并非絕對無償,如當事人一方雖作出給付,但該給付未使駕駛人營利,仍符合無償性。如駕駛人駕駛非營運性車輛且非因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的,仍應依法認定“好意同乘”,但可減輕駕駛人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好意同乘作為一種友好善意的情誼行為,應予大力鼓勵和提倡,但在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時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共同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07
網絡言論非法外 謾罵泄憤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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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賬號在抖音平臺上具有一定粉絲數,與區某、陳某互不認識,2024年期間,區某、陳某因不滿林某發布的視頻內容,分別在抖音平臺發布多個配有“卑鄙無恥下流”“吃人血饅頭的兩頭惡魔”“林某俠女惡魔”等一系列嚴重侮辱林某人格文字的視頻,對林某實施網暴。后林某以區某、陳某侵犯其名譽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區某、陳某的行為引起網民關注,產生了一定的瀏覽量、點贊數、評論數、分享數,一定程度造成林某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不良后果,侵害了林某名譽權。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對林某的名譽侵權行為,刪除相關侵權視頻并向林某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林某精神損害賠償金與公證費損失。
法官說法
互聯網時代人人都是自媒體,但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尊重他人的名譽權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義務,任何人任何言行都必須受到法律約束。社會公眾在使用抖音、微信等網絡平臺時,不得隨意發表侮辱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文字或視頻等,否則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此提醒廣大群眾要慎用發布權,自覺做到文明用網、遵紀守法、理性表達,并鼓勵公眾在個人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及時收集保存證據,勇于依法維權,捍衛自身權利,同時也警醒網絡平臺要加強信息監管,積極引導網絡用戶文明發言,共同營造一個健康、文明、有序的網絡環境。
08
出賣征信危害大 警惕“職業背債人”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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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覃某菊伙同他人組成犯罪團伙,專門利用部分民眾對金融信貸知識了解不足且存在短期資金需求的心理,以提供“貸款不用償還”服務為誘餌,通過熟人介紹、特定渠道傳播等方式獲取被害人信任,利用被害人個人身份信息和信用資質,向多家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或利用其已有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進行質押貸款、提取。經查,被告人覃某菊等人利用被害人黃某貞在多家保險公司持有的保單,先后辦理保單貸款共計24萬余元,并提取保單現金價值18萬余元,再將涉案資金共計24萬余元轉走占為己有;以2名被害人名義網上貸款合計35萬余元,并按照貸款總額46%—53%的手續服務費,從中騙得18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菊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辦理貸款時,隱瞞以被害人保單抵押貸款、貸款需由被害人個人償還等真相,利用委托代理協議騙取被害人保險存款和高額服務費,其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覃某菊在審理過程中能認罪認罰,并退賠三被害人損失合共37萬余元,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家庭情況,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職業背債人”是指專門為他人承擔債務以換取利益的個人。看似“無本生利”的買賣背后,“職業背債人”不僅要全額償還全部貸款利息,背負沉重的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因參與偽造材料、虛構交易等行為,涉及騙取貸款等犯罪,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同時,逾期還款會嚴重破壞個人征信,從而影響生活出行、子女就讀、擇業晉升等,付出長遠代價。人民法院將依法嚴懲利用金融工具非法牟利的犯罪行為,并為受害者追贓挽損,切實維護民生權益。在此,提醒廣大群眾應牢固樹立正確的金融消費和風險責任意識,擯棄僥幸貪婪錯誤觀念,自覺守住法律底線,同時也警示相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貸款審核和貸后管理,共同維護良好金融生態環境。
09
盜刷醫保買貴藥 這種“快錢”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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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8月至9月期間,楊某平通過境外聊天軟件,從犯罪團伙處非法獲取他人醫保賬號信息,后雇傭、安排廖某聰、沈某偉等人,前往省內多地藥店盜刷他人醫保電子憑證購買藥品片仔癀,再將片仔癀郵寄給犯罪團伙回購牟利。經查,楊某平等人盜刷13名被害人醫保基金共計23萬余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平、廖某聰、沈某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鑒于三人有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損失等情節,予以從輕處罰。以盜竊罪判決被告人楊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廖某聰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被告人沈某偉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
法官說法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醫療保障制度健康持續發展,事關國家長治久安。本案被告人為牟利幫助犯罪團伙盜刷多名參保群眾醫保憑證購買指定藥品,涉案金額巨大,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法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懲處各類涉醫保基金犯罪行為,彰顯出堅決維護群眾財產和醫保基金安全的決心。同時也警醒參保人務必嚴格遵守醫保相關規定,妥善規范醫保碼使用,依法保護好個人醫保權益,切勿因貪圖小利而觸碰法律紅線。
10
革除“食野味”陋習 共同守護生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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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為獵捕野生鳥類,在村后圍著其種植蔬菜的田地架設捕鳥網捕獲鳥類68只。另陳某還于2023年9月某天在上述田地內發現并殺害蛇2條。其中有2只鳥已被食用,其余66只鳥和2條蛇置于家中冰箱。經鑒定,上述被扣押的鳥類和蛇中有畫眉、松雀鷹、紅角鸮等國家二級重點野生保護動物,還有紅耳鵯、樹鷚等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物種整體價值合計1138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非法獵捕、殺害的紅角鸮、畫眉、松雀鷹屬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被告人陳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達1萬元以上,其行為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3000元,另支付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賠償款113800元。
法官說法
當前,某些地方仍保留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隨意以食用為目的捕獵野生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不僅危及生物多樣性和破壞生態系統平衡,還可能帶來傳播疾病的風險。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生態損害需雙重擔責,禁食“野味”不僅可以保護野生動物,更是守護自己生命健康,請共同守護生態環境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樹立文明健康的飲食生活觀念,切勿為了滿足一時食欲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來源:研究室
排版:李衡昌
編輯:古慧琳
審校: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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