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周義力)12月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設8章68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的訂立與執行、租后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
在主要內容方面,一是聚焦主責主業,《辦法》聚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的特色功能,強調以租賃物為核心,以直接租賃業務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為主線,兼顧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等其他業務特征,分別作出相應規定。二是規范業務管理流程。細化盡職調查、審查審批、合同訂立與執行、租后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規范,提升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活動的規范性。三是強化風險防控。針對融資租賃業務的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等重點風險領域,以及對經營性租賃資產管理、境外業務管理、員工行為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提出相應風險管理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考慮到當前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發展實際以及國內外良好實踐,《辦法》全面規定了融資租賃業務全流程的操作規范,并根據直接租賃、售后回租、經營性租賃等不同業務中的風險點,分類施策提出差異化管理要求。
在盡職調查方面,《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租賃物價值,嚴禁低值高買。金融租賃公司開展直接租賃業務時,可以根據實際購買價款或廠商指導價格等因素合理確定租賃物價值;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應當以承租人所持有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選用合理的估值方法確定租賃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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