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2月5日發布《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條例》),標志著我國將迎來首部專門的上市公司監管行政法規。《條例》共八章、74條,圍繞完善公司治理、強化信息披露、規范并購重組、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核心內容,構建全鏈條監管體系,旨在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監管法規體系。
《條例》設專章對公司治理和投資者保護作出規定,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關鍵少數"的約束。針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條例構建"源頭防控+過程監測+事后追責"全鏈條機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并設置專門罰則。
《條例》還進一步釋放監管對并購重組的支持力度,明確收購定義、收購人資格等關鍵要素,完善財務顧問監管制度。在投資者保護方面,條例要求主動退市公司提供現金選擇權等保護措施,推動上市公司從"融資"向"回報"轉變。
此前上市公司監管領域缺少一部上承證券法、公司法等基礎法律,下接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規則的行政法規。《條例》填補了這一空白,將散落在法律中的要求進行系統性整合,為上市公司"立規矩""劃紅線"。《條例》是在《公司法》、《證券法》有關規定基礎上,對上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細化與明確。
證監會表示,條例起草工作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扣防風險、強監管、促高質量發展的工作主線,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夯實監管執法及投資者保護基礎為主要內容。
治理架構全面升級 "關鍵少數"戴上"緊箍咒"
《條例》覆蓋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強化全鏈條監管。在公司治理方面,條例設專章將上市公司治理作為規范重點,在關注基本治理架構的同時,重點抓住"關鍵少數",直接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高管的行為。
具體規定包括:規范上市公司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構;規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壓實董事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健全公司激勵與約束機制;明確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的職責定位,發揮公司內設機構的監督制約作用;規范股東質押股票、委托表決權、代持股份等行為。
《條例》明確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設置審計委員會,其成員不得擔任高級管理人員,過半數需為獨立董事,且召集人須為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審計委員會將全面承接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同時負責審核財務信息披露、監督內外部審計及內部控制等關鍵事項。
在獨立董事制度方面,《條例》強制規定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含一名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需重點監督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高管間的重大利益沖突,保護中小股東權益。
據證券時報報道,業內人士指出,大量關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集中在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層面的規則,位階較低,《條例》細化補充了《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要求,對上市公司章程條款進行規范,加強自治約束,壓實董事高管、獨立董事和董秘的職責,促進各方歸位盡責。
全鏈條打擊財務造假 第三方配合將面臨重罰
針對資本市場深惡痛絕的財務造假行為,《條例》將防范打擊財務造假作為重點內容,構建"源頭防控+過程監測+事后追責"全鏈條機制,從制度層面切斷造假鏈條。
在信息披露監管方面,條例嚴禁上市公司通過虛構交易、濫用會計政策等方式編制虛假財報,要求定期報告需經審計委員會過半數成員通過后方可提交董事會,未獲通過的財報不得披露,形成層層把關機制。
為了防范第三方配合造假,條例明確規定上市公司關聯方、客戶、供應商及服務機構等不得協助編制虛假財報,并設置專門罰則。違者將被處以100萬元至1000萬元罰款,破除造假"生態圈"。
條例還創新性設立造假收益回溯制度。若上市公司基于虛假財報進行利潤分配或支付薪酬,董事會需收回責任股東的超額利潤及董事、高管多領的薪酬與股權期權。此外,條例強化關聯交易監管,強調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規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縱利潤或者實施系統性造假。
對于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的行為,最高可處業務收入五倍罰款,無收入或收入不足50萬元的,罰款額達50萬元至250萬元,情節嚴重者將被暫停或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支持并購重組發展 完善財務顧問監管
《條例》進一步釋放了監管對于并購重組的支持力度。此次修改對收購的定義、收購人資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等進行了明確,對重大資產重組的要求、程序以及監管機制進行完善。
《條例》完善財務顧問監管制度,對財務顧問的聘請、職責、獨立性要求等做了細化規定,進一步明確財務顧問的職責定位和獨立性要求,促使財務顧問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領域更好發揮"把關"作用,支持產業整合升級和企業轉型。
據證券時報,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指出,并購重組市場正在經歷從"量"到"質"的深刻變革,成為產業升級"催化劑",條例在強化重點規范,明確開展并購重組基本要求的同時,保持制度的包容性、適應性,切實發揮好資本市場并購重組主渠道作用。
投資者保護再加碼 退市機制更加完善
條例設專章對投資者保護作出規定。在回報投資者方面,《條例》明確上市公司關注投資價值、采取措施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回報水平的義務,嚴禁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推動上市公司提升投資價值。同時,進一步健全現金分紅、股份回購制度機制,引導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意識。
關于市值管理、分紅回購等實踐中正在踐行的行之有效的監管舉措,《條例》進行了提煉總結,在行政法規層面予以固化,意在強化上市公司及相關各方積極回報投資者的意識,督促上市公司將依法提升公司投資價值內化為內部制度并積極行動。
在退市環節,條例明確上市公司主動申請退市時,必須提供現金選擇權或其他合法形式的異議股東保護措施,并對退市后的股票轉讓作出安排。若股東對退市決議持異議,可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條例通過制度安排,堅決防范退市公司通過"假重整"、惡意規避強制退市等方式損害投資者利益。條例禁止任何人干擾退市決定,加大對違規規避退市行為的監管力度,發揮證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協作溝通機制,防止沒有拯救價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損害債權人及投資者利益。
《條例》強化了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管理,要求董事、高管通過業績說明會等方式與投資者溝通,推動上市公司從"融資"向"回報"轉變。
專家解讀:監管進入法治化新階段
據央視新聞,田利輝表示,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上市公司監管的行政法規,將散落在公司法、證券法中的要求進行了系統性整合,為上市公司"立規矩""劃紅線",主要圍繞"防風險、強監管、促發展"這三大關鍵詞,標志著對上市公司的監管進入了一個更加系統化、法治化的新階段。
證券時報提到,田利輝還指出,當前發布條例的時機已經成熟,此次文件的修訂既貼合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訴求,從并購重組、市值管理、回報投資者方面進行規范鼓勵,也強化了嚴監嚴管的法治基調,明確監管底線要求,促進上市公司在規范的道路上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據證券時報,業內人士指出,條例在總結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著力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更好地促進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條例是落實新"國九條"和資本市場"1+N"政策文件的舉措之一,后續還將經過征求意見階段等相關程序,待時機成熟將正式發布。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將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認真研究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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