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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陽光建材公司從事鋼材、水泥批發及零售。張某是一名貨車司機,時常駕駛自有貨車接單為陽光建材公司提供運輸服務,并代收貨款。自2023年其,張某不定期雇傭李某和王某隨車為其裝卸建材,并約定按10元/噸結算報酬。
某天,李某和王某在張某的車上卸水泥。為了卸貨方便,張某將貨箱翻斗升起較大角度。李某認為坡度過陡,要求張某將翻斗放緩,但張某未將翻斗放緩。李某卸水泥時,翻斗上端的水泥滑落,將李某撞至地面并砸傷右手。隨后,李某被送到醫院治療,確診右尺、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伴尺橈遠端關節脫位,花費醫藥費一萬余元。
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某將張某、陽光建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經鑒定,李某被評為十級傷殘,誤工期12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90天。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張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某8萬余元;陽光建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某3萬余元;李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陽光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駁回陽光建材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張某接受陽光建材公司的派單,將水泥運送至指定地點并安排工人卸貨。張某提供車輛,自主安排工人卸貨,在完成任務時具有一定的自主性,除了完成水泥運送任務外,還包括卸水泥和代收貨款等。張某和陽光建材公司的關系并非簡單的運輸合同關系,更符合承攬合同關系的特征,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完成主要工作。
其次,陽光建材公司支付的裝卸費,與張某支付給裝卸工人的裝卸費一致,均為10元/噸。張某為了完成約定的義務,雇傭李某搬運水泥,其與李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再次,張某作為雇主,有指揮雇員的權利,同時又有保證雇員安全的義務。張某將翻斗升起的坡度過大,在李某要求降低坡度以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仍然維持翻斗的傾斜角度,導致卸貨過程中水泥發生滑落。張某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第四,陽光建材公司為了減輕自身經營風險,將裝卸勞務交給無勞務承包資質且經驗欠缺的張某,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已經發現存在危險因素的情況下,過于自信,仍冒險違章作業,且卸貨過程中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
綜上,法院酌定張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陽光建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李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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