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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蒼南縣望里鎮北茶寮村某寺于2020年11月至2024年在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望里鎮北茶寮村實施了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訂)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21修訂)第五十七條、《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土地類)》(浙自然資規[2025]2號)序號5的規定
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一、責令當事人將非法占用的751平方米士地退還給蒼南縣望里鎮北茶寮村集體;
二、沒收在非法占用的507平方米鄉村發展區上新建的540.5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三、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4平方米農田保護區上新建的208.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四、對非法占用的442平方米建設用地(特殊用地)處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88400元(捌萬捌仟肆佰元整):對非法占用的306平方米的農用地(水田)處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153000元(壹拾伍萬叁仟元整);
對非法占用的3平方米的農用地(其他林地)處以每平方米20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600元(陸佰元整),三項共計人民幣242000元(貳拾肆萬貳仟元整)。
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來源:浙江政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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