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棟別墅的抵押,時隔八年后引發刑案,來自廣西貴港桂平市的借款一方梁谷被控涉嫌詐騙和敲詐勒索兩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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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別墅
去年11月26日,紅星新聞曾以《一起抵押別墅的借貸糾紛八年后引發刑案:債權人被控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為題報道了此案。
紅星新聞記者從梁谷家屬處獲悉,該案曾于今年5月21日和8月8日兩次開庭審理,12月4日下午,該案又一次開庭審理。
根據檢方起訴書,梁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
梁谷家屬表示,檢方指控認為,根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陳某某已將全部借款還給梁谷,但梁谷依舊提起虛假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所以構成詐騙罪。其表示,第二次開庭時,他們提交一份重新找到的梁谷與本案被害人陳某某于2012年簽訂的借據以及相關轉賬憑證,但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并未包含該筆借款,說明陳某某欠梁谷的錢并沒有還清。12月4日的開庭,雙方主要圍繞這份新證據展開。
針對此案,紅星新聞記者再次聯系審理此案的廣西南寧市青秀區法院和控方青秀區檢察院。青秀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此案正在審理當中,不方便接受采訪。青秀區檢察院也未接受采訪。
案件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5月,在見證人陳某某的見證下,潘某某與梁谷簽訂一份《借條》及所附說明,雙方約定:潘某某因抵押房主為李某(實際為陳某某所有)的高迪山一區某棟別墅貸款600萬元,因李某將該棟房屋轉讓給梁谷,潘某某需將600萬元給付梁谷,由梁谷還給銀行。
此后,潘某某分多次將600萬元轉給梁谷。但時隔多年以后,2023年8月,梁谷被南寧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24年4月底被南寧市青秀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起訴至法院。
檢方認為,該別墅并未用于潘某某貸款,梁谷以指使韋某某等人威脅潘某某簽訂借條,并以鬧事、威脅短信等方式向潘某某索要600萬元,涉嫌敲詐勒索罪。此外,檢方還認為梁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證據,虛構事實進行虛假民事訴訟,騙取他人財物,涉嫌詐騙罪。
梁谷的家屬則認為,梁谷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和陳某某之間存在多筆債權債務關系,是為索要回屬于自己的借款而進行的正常民事訴訟,沒有偽造證據和虛構事實;梁谷與潘某某簽訂的借條,也是因陳某某欠梁谷錢才將其別墅抵給梁谷,對于潘某某抵押該別墅貸款,是陳某某和潘某某所說,梁谷并不知情,其基于要回自己財物的目的向潘某某索要600萬元,梁谷并不構成詐騙和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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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谷和潘某某簽訂的借條及所附說明
2024年4月底,梁谷被青秀區檢察院公訴至青秀區法院。
控辯
檢方向法院公訴后,青秀區法院曾于2025年5月21日和2025年8月8日兩次開庭審理,12月4日為第三次開庭審理。
檢方以涉嫌詐騙和敲詐勒索兩項罪名對梁谷進行指控。
對于詐騙罪,檢方認為,2013年11月簽訂的兩份借款協議,均系梁谷逼迫陳某某和李某所簽,840萬元借款協議被法院駁回。1000萬元借款協議經法院判決后生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北流市人民法院將陳某某妻子位于南寧市某小區名下房產拍賣,將執行款31萬余元支付給梁谷姐姐梁某。另查明,至2013年11月20日前,被害人陳某某向被告人梁谷借款416萬元,已歸還本息449.9萬元。2013年12月,被告人梁谷逼迫陳某某出具《委托書》,由梁谷代收陳某某應收的南寧市長堽村四組三產綜合樓工程款850萬元,事后梁谷通過協商向該綜合樓工程發包方實際收取到工程款500萬元。在梁谷故意捏造事實提起上述民事訴訟前,陳某某已償還梁谷所有借款本息。因此,梁谷行為構成詐騙罪。
對于敲詐勒索罪,檢方認為,2014年5月某日晚,被告人梁谷通過陳某某約被害人潘某某來到南寧市青秀區某茶莊,梁谷以陳某某的別墅用于潘某某辦理抵押貸款業務為由,逼迫潘某某向其出具一張600萬借條。被告人梁谷拿到該借條后,指使韋某某等多人到潘某某的公司采取堵門、打砸、拉橫幅等方式鬧事,干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該公司無法正常辦公,期間還多次發出威脅短信要求潘某某支付600萬元款項。潘某某被迫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分11筆轉賬給梁谷共計600萬元。梁谷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梁谷一方則認為,潘某某向梁谷轉賬600萬元是基于此前潘某某與陳某某商量,潘某某使用陳某某別墅作為擔保物,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該別墅對應貸款份額為600萬元。基于梁谷與陳某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陳某某將別墅轉給梁谷,三方商定使用該別墅抵押所獲得的貸款份額600萬元由梁谷使用,但最終償還責任亦是由梁谷承擔。在此期間,梁谷未對潘某某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索要該款項,只是通過上門催討及短信催告的形式,要求潘某某盡快支付款項,言語或行為在客觀上不構成威脅、要挾。梁谷、潘某某、陳某某三方是相識多年的朋友,此前梁谷曾向潘某某出借款項。《借條》是三方協商一致的解決別墅貸款金額事項的結果,若因該款項發生糾紛,也應是民事法律關系糾紛,非刑事犯罪。時至今日,梁谷沒能辦理別墅登記。哪怕潘某某主張該別墅未用于貸款,其也是和陳某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對于詐騙罪,梁谷一方則認為,本案是案情簡單的民事糾紛。梁谷和陳某某認識后,雙方不時發生資金拆借往來,從2011年開始陸續出借給陳某某數十筆款項,雙方有借有還。至2013年11月經雙方攏賬,陳某某還欠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800余萬元,為此簽訂兩份借款協議,其沒有采用逼迫等手段,雙方都是自愿的,銀行流水也是為保險起見去銀行制造的。后陳某某沒有還錢,其起訴是要回屬于自己出借的財產,沒有非法占有別人財產的目的。本案梁谷訴訟到法院要求歸還借款,不是被害人自愿給付。梁谷一方與陳某某一方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債權債務沒有還清情況下,詐騙罪不能成立。
對于檢方認定的金額,梁谷一方也不認可。梁谷家屬認為,梁谷曾多次以現金形式給予陳某某借款,至今陳某某的借款也沒有還完。12月4日的庭審中,就是圍繞梁谷一方提交的一份200萬(由梁谷一方預先扣除6萬元利息,實際轉賬為194萬元)的借據和轉賬憑證用以證明欠款未還清的證據展開。
梁谷一方認為,公訴機關認定梁谷構成詐騙罪的主要依據為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但該鑒定意見統計的雙方往來款項中并未包含辯護人當庭提交的該筆194萬元的轉賬。這意味著,該鑒定結論存在遺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截至今日陳某某一方仍欠梁谷一方款項,在此情況下梁谷一方起訴陳某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陳某某財物的故意,目的是為實現自己的債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案證據顯示,對于這筆194萬的轉賬,公安機關于今年9月對陳某某進行詢問,陳某某表示確有這筆錢的存在,但是否歸還其表示不記得了。對于為何未在之前的詢問中未告知公安機關有這筆錢的存在,陳某某仍表示不記得了。
針對此案,紅星新聞記者曾應青秀區法院的要求發送采訪函,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得回復。青秀區檢察院和上林縣公安局亦未接受采訪。12月4日開庭后,紅星新聞記者再次聯系青秀區法院和青秀區檢察院,均未接受采訪。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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