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種產品,約定乙在試用一周內再決定是否購買,該買賣即為試用買賣。
網友咨詢:
前段時間參加了某品牌新出家具的試用活動,試用后不太滿意,打算退還。但商家卻要求支付一定的試用期間的使用費,說是正常損耗費。可試用前并未提及此事,這種情況下,我真的需要支付這筆費用嗎?
鄭明律師解答:
在試用買賣中,買受人是否需要支付使用費,需依據具體情況判斷。除非合同明確約定,否則買受人無需支付使用費。
試用買賣合同,按照其本來的含義是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在試用期間,買受人可以選擇是否購買。在試用期間,買受人對試用標的物的使用是試用,而不是購買。若買賣雙方在試用前明確約定了使用費,那么買受人應依約支付。比如,商家在試用協議中清晰說明,消費者需按每天一定金額支付試用產品的使用費,消費者簽字確認后,就需履行支付義務。但倘若雙方未就使用費進行任何約定,或者約定模糊不清,即便產品在試用過程中存在正常損耗,商家也不能要求買受人支付使用費。
![]()
鄭明律師補充: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買受人主張屬于試用買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二)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
(三)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調換標的物;
(四)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條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出賣、出租、設立擔保物權等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六百三十九條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出賣人無權請求買受人支付。
鄭明律師
云南律稅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2013年8月執業至今已經在律師行業深耕十余年。主要業務方向:買賣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服務合同糾紛、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公司及股權法律事務、投資項目的盡調與談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