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競爭者在未有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利用AI批量生成點評文章并發布,以此引流到自家產品或服務上,法院認定這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泓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專注于為小企業提供管理軟件,旗下有進銷存軟件、財務記賬軟件、超市收銀軟件等多款軟件產品,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強晟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軟件開發、銷售及咨詢等,為優化營銷推廣,該公司選擇在搜索引擎的搜索結果上“下功夫”,方式便是搭建一套完整的“AI測評文章生產線”。
強晟公司銷售的軟件產品為進銷存軟件,其以“進銷存”為詞根批量生成長尾關鍵詞,即文章標題,如“天泓公司進銷存軟件怎么樣”“天泓公司進銷存軟件怎么操作”“天泓公司進銷存軟件定制”等。
強晟公司將這些文章標題交給AI工具并自動生成相應文章。從上述文章內容來看,均為對天泓公司進銷存軟件的介紹和點評,并無詆毀內容。強晟公司采取上述手法,生成數萬篇類似文章,文章標題不僅針對天泓公司,還涉及行業內的眾多經營者。
強晟公司將上述文章發布在公司網站中,在文章頁面的前后位置均巧妙設置了“某某云零代碼數字化平臺,含進銷存、CRM……”“豐富模板、開箱即用”等內容以及“某某云官網”等鏈接,這些內容、鏈接無一例外地指向強晟公司自家的進銷存軟件產品。天泓公司發現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上述行為使潛在消費者在檢索天泓公司產品時被引流至強晟公司網站,從而減少天泓公司的交易機會,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強晟公司辯稱,其上述操作是為了優化營銷推廣效果,盡管網頁標題及內容中載有天泓公司的名稱,但網頁內容僅為客觀介紹天泓公司軟件產品,強晟公司并無攀附天泓公司商譽的故意行為,亦未給天泓公司造成損害。
無錫新吳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律并不禁止經營者評價他人產品、服務的行為,同行評價更是規范行業經營行為的重要方式,但是經營者對他人產品、服務或經營活動的評論或者批評必須客觀真實。如果經營者依據真實體驗對其他經營者進行真實、公允而非虛假、詆毀的評價,即便在相應內容中提及自身產品,司法亦無須介入并限制經營者之間的自由競爭。然而,強晟公司批量發布的文章完全系AI生成,未體現其基于使用軟件而形成的觀點,該行為本質上是其通過大量發布帶有同行軟件關鍵詞的文章,在其中搭載自有軟件以謀取利益為目標的推廣行為。這將導致搜索“天泓公司進銷存軟件”或其他品牌進銷存軟件的用戶被引流至強晟公司網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天泓公司及其他同行的用戶流量、交易機會,進而損害其經營利益。
同時,該行為帶來了大量低質信息,造成數據污染,增加消費者獲取正確信息的難度,有損社會利益。
綜上,無錫新吳法院認定強晟公司實施的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突破自由競爭邊界,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決強晟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天泓公司損失。
法官提醒,技術賦能絕不等于法律豁免,技術的創新與應用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任何以自動化、規模化方式扭曲競爭機制、損害同行與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均應受到法律的規制。
強晟公司發布數萬篇點評文章的行為確實可以實現其推廣目標,但該類推廣模式一旦傳播蔓延,將對行業信息、競爭生態造成大范圍的污染和破壞。
該判決對此類借助技術手段批量操作、“廣撒網”式爭奪流量的行為予以明確否定,不僅是對個案不法行為的糾正,更是對整個行業競爭秩序的及時凈化。(文中公司名均為化名)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鯨潤 通訊員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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