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程玲玲 卞笑笑 記者 王曉宇)作為激勵員工提升業績方式之一,企業與員工約定的銷售提成,是否會因員工離職而“一筆勾銷”?近日,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明確銷售提成若構成勞動報酬約定,勞動者業績達標即便離職,企業也要足額兌現,最終判決支持勞動者的提成主張,二審法院亦維持原判。
2022年2月,張帆(化名)入職連云港某公司任銷售主管。2023年1月,公司發布銷售考核方案,明確團隊年度銷售目標2000萬元,完成100%及以上可獲銷售額1%的提成獎金。2023年12月20日,張帆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其舉證證實所在團隊年度銷售額超2700萬元,個人業績超319萬元,已滿足提成發放條件。
然而公司卻以提成需經總經理審批、張帆提前離職不屬考核范圍為由,拒絕支付3.19萬余元提成。張帆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裁決公司需支付該筆款項,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連云港開發區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銷售提成屬于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其他獎金”范疇,是勞動者的超額勞動報酬,公司出臺的考核方案已構成勞動報酬約定,企業無權單方面拒絕履行。同時,內部審批流程不能成為阻礙勞動者實現報酬權利的理由。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張帆訴求,二審法院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表示,實踐中勞動者離職后常與企業就年終獎、銷售提成等報酬產生糾紛,此類報酬性質需區分界定,若屬于超額勞動報酬,企業不得因勞動者離職拒付。
法官同時提醒,企業應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獎金性質、發放標準及條件;勞動者則需留存勞動合同、考核方案、銷售數據等證據,若遇報酬拖欠,可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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