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云南法制報
幫人接收現金并轉交能賺快錢?
當心成為犯罪幫兇!
當電詐工具人不僅不賺錢
還會墜入犯罪深淵
近日
姚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
為非法牟利接收現金
當事人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根據上家的指示接收現金。事發時,李某與另一名當事人張某約定報酬后,將取錢時間、地點告知張某。張某邀約周某共同參與取款,提取現金后將錢交給李某。
隨后,李某又按照上家指示,將取得現金擺放至上家指定的位置。其間,李某共接收并轉交現金3次,共計16萬余元,從中獲利580元。
法院經審理認定,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最終,李某被依法判處刑罰。
釋法
明知資金違法仍轉移構成犯罪
審理該案的法官指出,該案中,李某“接收并轉交”現金的行為,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禁止的轉移犯罪所得的具體表現。無論獲利多少,只要實施了轉移行為,并對資金來源的違法性存在“明知”或“應知”,即可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應當知道。應根據行為人所接觸、接收的信息,經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移、轉換方式,交易行為、資金賬戶異常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職業經歷、與上游犯罪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審查判斷。
法官提醒
任何試圖通過協助轉移犯罪所得獲取利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廣大群眾應自覺增強法治觀念,認清小利背后的違法本質,切莫因一時糊涂或僥幸心理,讓自己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記者:閔以榮 通訊員:施瑞瑾、周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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