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2月6日披露了一起案件:
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共謀組織考試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楊某伶等數十名高學歷人員為“槍手”組建替考“團隊”。通過被告人張某等人介紹,或在互聯網投放廣告、設置關鍵詞等推廣引流,或通過QQ群、微信群等招攬參加國家考試的被告人馮某偉、王某等數十名考生,提供線上報名指導、制作虛假證件、線下替考等“一條龍”替考服務。
張某潔等人根據考生性別、面容特征和報考考試種類,從“團隊”中選擇面容相似、專業對口的“槍手”替考,再安排技術人員通過計算機合成兼具考生和“槍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線上報考和提供給被告人黃某水制作虛假身份證件,由“槍手”持假準考證和身份證混入全國十余省市的考場,利用考試組織部門身份驗核漏洞,代替考生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89次。張某潔等人還通過上述方式在事業單位考試等其他考試中多次組織作弊。張某潔等人累計收取替考費用逾千萬元。
百余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入職黨委、政府、公安、農村基層組織等部門。案發后,人民法院通報以作弊手段獲取公職的王某等人所在單位,要求嚴肅處理,相關人員均被開除公職。
鶴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某潔、陸某強、李某等16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情節嚴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馮某偉等18人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構成代替考試罪。被告人黃某水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
據此,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分別判處主犯張某潔、陸某強、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七十萬元不等;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判處。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起上訴。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稱,考試是國家人才選拔和職業準入的重要方式,關乎人才培養、社會公平和國家發展。近年來,受經濟利益驅使,伴隨無線通訊技術的迅猛發展,考試作弊犯罪的組織化、團伙化程度越來越高,跨地域、大規模、非接觸式的有組織的作弊活動逐步涌現,相關犯罪行為愈發隱蔽。本案系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等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在準確查明各被告人參與的不同環節、行為的基礎上依法判處各自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全鏈條依法懲治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等破壞考試秩序的犯罪行為,并向教育主管部門、公務員考試主管部門等發送司法建議,促進升級智能安防措施,強化作弊違規懲戒。
來源:廣東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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