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高院第八期“審學研”進入尾聲。近日,第五場課題研討會如約而至。大連海事法院執行局法官卞鑫走上臺前,匯報《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遼寧法院的創新實踐——立案后先行調解工作路徑探析》和《“修復期間損失”的法律適用研究——基于對 <民法典> 第1234條的解釋》兩項課題研究成果。
立案后先行調解,指民事案件依法登記立案后、轉入審理程序前,適宜委托調解的,經當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調解員或者調解組織調解。對于當事人來說,先行調解作為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有著省時、省錢、促和的多方面優勢。
在課題《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遼寧法院的創新實踐——立案后先行調解的路徑探析》中,卞鑫梳理了先行調解制度的歷史沿革,闡釋了先行調解的制度內涵和運行邏輯,并且介紹了遼寧法院做實立案后先行調解工作的經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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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鑫介紹,遼寧法院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構建起“調解優先、分層遞進、訴訟兜底”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體系,促推大量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在梳理經驗做法基礎上,課題堅持問題導向,提出進一步做實立案后先行調解的優化建議,要加強新型糾紛解決文化的培養,細化分流規則,健全人民法院與解紛平臺的協調機制,提升調解員專業能力,深化示范文本應用,將其融入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積極參與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
在另一項課題中,卞鑫對生態環境損害救濟中的期間損失修復制度進行了法律適用研究。
卞鑫認為,期間損失屬于生態環境損害的一部分,將修復責任納入期間損失的救濟符合立法目的,也能夠滿足銜接法律規范與技術規范的現實需要。因此,他提出期間損失修復責任應適用《民法典》第1234條。
在課題研究中,卞鑫著重分析了期間損失修復責任的判決和執行。他認為,法院要依次審查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修復內容的合理性、替代性修復措施的適當性。同時,重點審查損害的實物量化和恢復方案的合理性,特別要注意恢復方案的修復措施要符合行政規劃的有關規定。
“期間損失的修復責任是一種行為給付,對其完整的判項要有責任主體、履行期限、行為內容、恢復方案、修復效果評估等要素”。課題特別強調期間損失的判項也要確保完整,只有修復的行為具體明確,才能便利后續的有效執行。
判決之后應該如何執行?卞鑫認為,期間損失修復責任的執行,是要實現恢復方案設定的恢復目標,需要通過生態環境恢復效果評估來進行檢驗。卞鑫建議法律修訂要明確生態環境損害應當涵蓋期間損失,并且明確期間損失的修復規則,包括法律適用、審查標準與裁判方式,制定訴訟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規則,以期統一期間損失修復責任的司法適用。
“論文有數據、有案例、有思考,體現了法官求真務實的探索精神,對助力基層社會治理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從現實角度來看,研究的選題十分必要,對司法實踐具有相當的指導意義,建議進一步深入探討調解和立案的關系,真正地實現便民。”“修復期間損失是一個小切口,研究難度較大,建議增強實證研究,通過案例分析提升論文實踐價值。”“論文的資料使用比較充分,建議進一步明確損害類型的相關概念,論證過程會更加清晰嚴密。”每一項課題匯報后,與會專家學者、資深法官、干警代表等先后發言,對課題研究的理論價值、實踐意義和結構框架等給予充分肯定,并圍繞研究方法、數據分析、行文表述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見,希望推動成果轉化,為進一步優化立案后先行調解工作和探索期間損害修復責任制度作出積極貢獻。
研討中,理論導師和實務導師分別圍繞理論依據、寫作結構、論述內容進行點評,為促推理論成果轉化提供意見建議。
遼寧高院相關院領導,全國、省人大代表,專家學者,資深法官,青年干警代表以及“審學研”第八期駐院研究人員等參加研討會并交流發言。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文字丨王海濤
視頻丨遼寧法治報社
融媒體發展部
制作丨李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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