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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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調整訴訟請求或舉證,需在庭審辯論前提出,但在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常出現部分當事人因舉證不及時、訴訟策略調整等原因,在庭審辯論終結后才提出補充證據或調整訴訟請求的情形。
那么,庭審辯論結束后補充證據、調整訴請,法院審理違法嗎?
最高院在《河南浙商城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與通許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訴辯對抗情況,對其所主張事由或請求適當調整并補充相應證據,只要沒有實質上超出之前訴請主張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適時安排對質答辯等審理活動,以便查明事實作出裁判。
本案焦點為:浙商公司庭審辯論結束后補充證據、調整訴請,法院支持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審法院三次質證、開庭且法庭辯論結束后,浙商公司變更其訴訟請求和提交新證據的權利已然喪失。浙商公司突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將原訴訟請求中的融資成本4236.169005萬元變更為7860萬元及利息,并補充提交新證據(6100萬元貸款合同,浙商公司七位法人股東出資3900萬元計息退出的相關證據)以證明其融資成本。浙商公司之前未申請延期舉證,其補充提交的證據也不屬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或形成的新證據,原審法院仍予接受并認可其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補充提交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
最高院認為,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訴辯對抗情況,對其所主張事由或請求適當調整并補充相應證據的情況并不鮮見。一般來講,只要沒有實質上超出之前訴請主張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適時安排對質答辯等審理活動,以便查明事實作出裁判。所以,即便之前已經進行過庭審辯論,原審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補充的證據并就其調整后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亦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涉《BT合同》第17.1條約定,回購款由本合同項下的各單項工程的概算總價(不包含土地使用費)、管理成本、稅費、融資成本、其他費用和利潤組成。該條第(4)項約定,融資成本指一切用于該單項工程籌融資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費用和融資管理費。案涉工程僅建安費用經鑒定即為17824.967436萬元,通許縣政府施工期間支付的6260萬元難以滿足需要,浙商公司通過融資解決建設資金缺口,符合工程建設實際情況。
原審期間,浙商公司提交了貸款合同、資金到賬轉賬憑證以及法人股東出資及計息退出收據、匯票等相關證據。通許縣政府對浙商公司變更后訴訟請求不要求答辯期,對前述證據不予質證。原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認為前述證據能夠證明浙商公司的融資事實,符合法律規定。
通許縣政府上訴以浙商公司庭審辯論后補充證據和調整訴請為由主張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依法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庭審辯論終結后補充證據、調整訴請如果是在審理過程中根據訴辯對抗情況,適當調整并補充,并且沒有實質上超出之前訴請主張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適時安排對質答辯等審理活動,以便查明事實作出裁判。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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