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文璇 欒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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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71歲的張某而言,“愛心復明”手術曾是重見世界的希望。可術后左眼失明的現實,讓這份希望徹底破碎,也讓他的家庭陷入與醫院的激烈爭執中。當矛盾逐漸升級,調解團隊不僅要算清“賠償賬”,更要撫平“情緒傷”。
濟南市第二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司法鑒定為基石,用法理、情理相結合的邏輯疏導對立情緒,為類似醫患糾紛的化解提供了清晰范本。
老人因白內障手術左眼失明
醫院拒不賠償引糾紛
為響應濟南市“愛心復明”慈善項目活動號召,濟南市鋼城區某醫院走進偏遠山區,面向貧困老年人開展白內障手術救助。活動中,71歲的老大爺張某經篩查確診為皮質型老年性白內障,符合補助政策予以手術,術后因左眼失明引發醫療糾紛。
2024年10月24日,張某家屬和鋼城區某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共同向濟南市第二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申請調解。醫調委接到調解申請后,依據相關規定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當場予以受理,并依法組成調解小組,明確分工,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解。
通過溝通,調解員王健、劉圓了解到,2024年4月份,患有糖尿病10余年的張某,參加村里免費查體時因“雙眼視物不清”被診斷為白內障,并接受“左眼白內障超聲乳化摘除+人工晶體植入”手術治療。然而,張某術后不僅視力改善不明顯,病情反而持續加重,轉院救治后仍未能挽回,最終左眼失明。
張某家屬認為,醫院術前未充分評估糖尿病患者手術風險,術中操作不當,術后未及時監測病情變化,延誤了最佳治療時機,導致張某左眼失明,遂向醫院提出30萬元賠償訴求。
面對張某的訴求,醫院則辯稱,術前已告知手術風險,診療操作符合醫療常規,張某術后并發癥系其自身糖尿病病史導致的罕見不良后果,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調解團隊申請司法鑒定
多輪調解化解對立情緒
調解員通過聽取雙方陳述案情、仔細審閱卷宗后發現,此案的核心爭議一是醫院術前對張某糖尿病病情評估是否充分,是否針對糖尿病患者術后感染風險制定專項預案;二是術后病情監測是否及時,對眼內炎的早期識別和處置是否符合診療常規;三是患者自身糖尿病病史與左眼失明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參與度。
為準確界定醫療損害責任,經醫患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由醫調委委托山東某司法鑒定中心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鑒定。該鑒定機構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鑒定意見:濟南市鋼城區某醫院對被鑒定人張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過錯與左眼白內障手術、術后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及左眼視力障礙(八級傷殘)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本次左眼白內障手術及術后治療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原因力大小為同等原因,過錯參與度為45-55%;建議過錯在左眼視力障礙(八級傷殘)中的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建議過錯參與度為16-20%。左眼視力障礙評定為八級傷殘;建議護理期限為45-60日、營養期限為60-90日。
2025年1月8日,醫調委組織面對面調解。張某家屬認為鑒定意見中醫療費和傷殘原因力不應該分兩個參與度,患方主張所有項目均應按照45%-55%比例,堅持要求20萬元賠償;醫院則認為應嚴格按照司法鑒定意見,遵循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賠償,無法支持患方20萬元的索賠。雙方分歧巨大,陷入僵局,調解員不得已暫時終止調解。
此次調解結束后,調解員決定采取“背對背”調解方式,分別開展溝通工作。對張某家屬,調解員結合《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詳細解讀鑒定意見中責任劃分的依據,說明賠償金額需結合醫療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當地經濟水平綜合確定,引導其理性調整訴求;對醫院,調解員結合鑒定報告意見,從診療規范出發,指出術前風險告知的針對性不足和術后監測的疏漏之處,并從法理情相結合的角度,分析了假如矛盾再次激化,對醫院醫療秩序和聲譽的不良影響。
當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8萬賠償款如期到賬
2025年3月5日,醫調委再次組織調解。考慮到患者張某年紀較大、家庭困難以及左眼失明影響正常生活的嚴重后果,醫院經內部審批,同意醫療費和傷殘等級責任參與度均按照最高比例賠償,并且適當提高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張某家屬在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和鑒定意見后,也同意降低訴求。
至此,雙方均認可山東某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并確認左眼白內障手術及術后治療并發癥過錯參與度為55%、過錯在左眼視力障礙(八級傷殘)中的原因力大小為20%、左眼視力障礙評定為八級傷殘;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90日,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各項賠償費用計算方式和標準,雙方逐項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調解員靈活掌握計算賠償比例,情理法相結合,很快將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金、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費用予以確認。
醫患雙方當場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明確醫院于協議簽訂三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張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萬元,張某自愿放棄其他訴求,不再就此事向醫院主張權利。
為確保協議法律效力,根據雙方申請,醫調委協助當事人向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25年4月11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該調解協議合法有效,為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司法保障。2025年4月17日,醫院如期將賠償款足額支付至張某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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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場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司法確認”的聯動模式,在法律框架內高效、徹底地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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