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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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后,部分行政機關會作出與原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引發 “程序空轉”“司法權威受損” 等爭議。
那么,行政機關在判決后作出與原來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能否認定為已經履行法院判決?
最高院在《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中指出:
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在法院判決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其實質是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繼續履行。
本案焦點是:行政機關在判決后作出與原來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是否屬于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本案中,懷化市政府不服原審生效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該生效裁判未經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應當予以執行。
懷化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以丁勇作為國企單位的正式職工,不具備安置資格為由,依法不能予以安置,雖然形式上符合(2017)湘行終343號行政判決維持的(2016)湘12行初212號行政判決的判項“責令懷化市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內對丁勇要求確認為房屋征收安置對象并進行補償和安置依法作出處理”,但關于丁勇是否具備安置資格的問題,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湘12行初212號行政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已予以明確,即“依據《懷化市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可以確認丁勇為安置對象,懷化市政府拒絕將丁勇列入安置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二審法院對此予以維持。
因此,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懷化市政府以丁勇不具備安置資格為由,再次拒絕對丁勇進行安置補償,是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其實質是拒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湘12執157號《結案通知書》,認為本案已經執行完畢,并對本案作結案處理,確有不當,本院對此予以指出。
綜上,懷化市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周軍律師提醒,行政機關判決后重作基本相同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核心在于是否實質改變事實理由或補正程序缺陷:無新事實新理由、未糾正原違法瑕疵的,重作行為違法;但如果具備法定例外情形(新事實新理由、程序補正)的,即使結果相同仍屬合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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