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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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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突然離世,其子女均聲明“放棄繼承”,遺產管理人如何確定?其遺產如何清理、債務如何清償?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判決某縣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該典型案例。
案情回顧
成某與甘某因民間借貸產生糾紛。這場糾紛經過訴訟由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生效民事判決,甘某償還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856000元,并依法支付相應利息。該判決的執行卻因甘某復雜的個人與財務狀況而受阻。在成某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發現甘某的個人財產與其關聯的某置業有限公司的財產存在混同,導致需要先進行個人財產清算,執行程序陷入僵局。
2023年5月19日,年老的甘某突發疾病去世。法院在確認甘某遺產繼承人時查明,他本人早在2011年就與妻子離婚,其父母均已過世,僅有三個女兒——甘大妹、甘二妹和甘小妹作為法定繼承人。然而對父親的遺產,甘某的三個女兒全都明確聲明放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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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甘某的遺產在法律上陷入無人繼承也無人管理的狀態。鑒于自身債權實現受阻,成某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指定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某縣民政局出任“遺產管理人”,負責清理遺產、清償債務。某縣民政局則認為,更基層的鄉鎮街道或甘某所在的村民委員會來承擔此責任更為合適。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甘某遺產管理人應依法由縣級民政部門還是村民委員會擔任。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甘某生前立有遺囑,甘某的所有繼承人也明確表示放棄對其遺產的繼承。此時,甘某的遺產即處于無人繼承、無人管理的狀態,在此情況下,為甘某指定遺產管理人具有應當性和緊迫性。本案申請人成某與甘某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有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某縣民政局作為甘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相對比較了解轄區內公民的家庭關系、財產狀況,甘某遺產主要在城區且存在跨街區的狀態,由某縣民政局來擔任遺產管理人適宜性及權威性較高。成某申請指定某縣民政局作為方敏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指定某縣民政局為甘某的遺產管理人。目前該判決已生效。(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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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姝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主審法官,時任湘鄉市人民法院法官)
當公民去世后出現無人繼承遺產的情形,其遺留的財產與債務應如何處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規定并非讓政府“繼承”財產,而是賦予其作為中立“管家”的職責。對于債權人而言,一旦法院指定了遺產管理人,即應主動向該管理人申報債權,并提交相關權利憑證。隨后,遺產管理人將依法履行職責,通過清理遺產、確認債權債務、分割遺產等方式,防止財產陷入無序狀態,最終在遺產價值范圍內公平、有序地清償債務,從而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本案中,債務人去世后其三名子女均放棄繼承,導致債權人長達八年的合法債權無法實現,此時由民政部門出任遺產管理人便成為打破僵局、依法清償債務的關鍵路徑。
為何法律選擇由民政部門承擔這一兜底責任?首先,繼承人的缺位可能導致遺產長期懸置,既不利于債權人維權,也易引發財產貶損等問題。其次,相較于基層自治組織,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資源調配、法律專業性和執行權威性方面具有明顯優勢,更能夠有效處理可能涉及的復雜債權債務關系。這一制度設計深刻體現了法律的平衡智慧:既尊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個人意愿,又通過設定法定管理機制,為公民身后的財產秩序構筑一道堅實的保障防線,確保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都能在法治框架內得到最終救濟。
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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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軍
湖南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該案精準詮釋了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的核心要旨,體現了民法在權利平衡與社會治理方面的作用。
首先,判決正確適用了民法典關于遺產管理人選任的法定順序和兜底條款。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本案中,法院在查明“死者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繼承,也拒絕管理遺產”這一關鍵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指定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并非法院的自由裁量或“創舉”,而是對法律條文的嚴格遵循實施,確保了法律規則從“紙面”走向“現實”。
其次,判決深刻把握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立法意旨,有效平衡多方利益。該制度的設立,旨在解決實踐中因遺產無人管理而導致的債權人權益落空、遺產損毀貶值、繼承關系不穩定等一系列問題。在本案中,若因繼承人放棄繼承且無人管理遺產,導致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從遺產中獲得清償,將違背繼承制度中的“債務清償”原則,損害交易安全和社會誠信。法院通過指定一個中立的、具有公信力的機構(民政局)來接管遺產,為債權人實現其權利提供了明確的義務主體和司法救濟途徑,有力地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再次,判決明確了國家機關在私法秩序中的補充性角色與公共責任。指定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并非讓其“繼承”遺產,而是賦予其法定的管理職責,履行包括清理遺產、制作清單、清償稅款和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等在內的法定義務。當私人自治(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出現“真空”時,國家權力機關有責任依法介入,以彌補秩序缺口,防止出現“無主財產”引發的社會問題。這體現了公權力對私法關系的必要補充和保障,符合“國家監護”的現代化法治理念。
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是民法典有效實施的一個生動注腳。它清晰地昭示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實際運作方式,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范本。同時也提示民事主體,繼承不僅是接受權利,也包含著責任與義務。即使繼承人放棄繼承,也并非意味著死者身后的法律關系可以“一棄了之”,法律已經設計了相應制度來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妥善處理。未來,隨著此類實踐的積累,如何進一步細化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具體程序、經費保障與專業能力建設,將是需要理論與實務界共同關注和探索的重要課題。
來源: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
文字:湘鄉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蔣從仁,湘鄉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劉健
漫畫:AI生成
編輯: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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