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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防范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中毒的預警公告
進入冬季,我市很多民眾有食用草烏或附子燉煮雞肉、排骨、豬腳的習慣,還有人用草烏泡酒治療風濕骨痛。但草烏、附子不是食物,更不是保健食品,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預警公告如下:
一、草烏、附子屬于毒性中藥材,其主要成分烏頭堿類對人體毒性極強,0.2毫克的烏頭堿就能讓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燉煮等普通加熱方式無法完全破壞其毒性,食用后常常導致中毒甚至死亡。
二、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建議不要煮食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邀約他人加工、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造成中毒的,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民事責任,情形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四、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單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區供餐單位、養老機構食堂、醫院食堂、婚喪嫁娶和會議集體用餐等群體性聚餐,嚴禁加工食用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發群體性中毒事件。
五、嚴禁各類餐飲服務單位以任何方式經營以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經發現,依法嚴厲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家庭自制的含有草烏等毒性中藥材用于外用的泡酒,應當標識清楚并妥善存貯,嚴防誤飲誤食造成中毒事件發生。
七、若不慎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及其制品后,出現口舌麻木、惡心嘔吐、呼吸困難、心悸胸悶等不適癥狀,應立即前往醫療機構就診,避免延誤搶救時機。
八、如因疾病確需服用,應到正規醫療機構購買經過科學炮制的草烏、附子,并在醫師指導下使用。
九、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手機、互聯網等媒體,廣泛宣傳食用草烏、附子等毒性中藥材可能帶來的嚴重危害,傳播正確、科學的衛生健康知識和食品安全知識。
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5年12月2日
編輯:楊潤婷
值周:黑浩川 胡亞玲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蒼山保護管理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開發地下水資源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依法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0元罰款;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擅自采摘花卉、果實、莖葉的,由蒼山保護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在蒼山保護管理范圍內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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