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丁寧)12月7日,國家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2025年)。其中提出,協議期內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包括基金和參保人員共同支付的全部費用,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比例由地方醫保部門確定。
據悉,競價藥品的支付標準是醫保對同一通用名藥品的基金支付基準。新增的國家集中帶量采購藥品以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選價格作為支付標準。對于確定支付標準的競價藥品和國家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參保人員承擔;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和醫保規定報銷。同一通用名藥品有多家企業生產的,鼓勵定點醫療機構和"雙通道"藥店優先配備價格不高于支付標準的藥品,支持其臨床使用,減輕患者負擔。
協議期內,若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存在新版藥品目錄未載明的規格需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由相關企業向國家醫保局提出申請,國家醫保局確定相應支付標準后在全國執行。協議期內如有與談判藥品同通用名的藥品上市,省級醫保部門可根據市場競爭情況、同通用名藥品價格等,調整該藥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支付標準。談判藥品或競價藥品被納入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采購或政府定價的,省級醫保部門可按相關規定調整支付標準。
新版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文件、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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