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市場暗流涌動,一場看似平常的拍賣交易,卻讓二手車商李先生陷入“車在手卻無法過戶”的困境。11月,李先生在“車優多”平臺拍得一輛瑪莎拉蒂,不料原車主收款后失聯,車輛因貸款未清無法過戶,這場交易背后究竟隱藏著怎樣的風險與漏洞?
![]()
事情經過
根據李先生的描述,今年11月,他通過“車優多”拍車平臺,以競拍方式購得一輛瑪莎拉蒂二手車。由于該車原車主系貸款購車,尚有貸款未結清,平臺方建議李先生直接向車主支付10萬元部分車款,以協助車主還清貸款,完成車輛解押。
![]()
然而,原車主在收到款項后卻突然失聯,導致車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李先生質疑,平臺方在收取服務費的同時,未履行監管責任,未要求車主將款項用于償還貸款,導致自己陷入被動局面。他擔憂,若貸款公司追討車輛,自己將面臨車款與車輛同時損失的風險。
![]()
平臺稱風險自擔,愿協助起訴違約車主
面對記者的鏡頭,李先生表示,“車優多”平臺工作人回復過他,平臺已在拍賣頁面明確公示該車為抵押車,購車風險應由買方自行承擔,與平臺無關。當記者聯系“車優多”平臺工作人員時,該工作人員解釋稱,車主收款后失聯已構成違約,平臺可協助李先生起訴車主,并提供相關合同及證明材料。
![]()
此外,關于“平臺未監管車款流向”的問題,“車優多”平臺工作人員未直接回應。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李先生遇到的問題,應該如何維權?
律馳駕道觀點
拍賣抵押車交易糾紛中的平臺責任與風險分配——以“車優多”平臺瑪莎拉蒂拍賣案為例
本案系一起通過網絡拍賣平臺購車引發的典型二手車交易糾紛,集中反映了抵押車交易中的多重法律與商業風險。李先生通過“車優多”平臺競拍購得一輛尚存抵押登記的瑪莎拉蒂,在依平臺建議向車主支付部分車款用于解押后,車主失聯,車輛無法過戶。平臺方以“風險自擔”為由拒擔責任,買方則質疑平臺未盡監管義務。此案的核心爭議集中于平臺在抵押車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與責任邊界、抵押車交易的風險告知與分配是否合理、平臺對交易資金的監管義務是否存在,以及車輛所有權瑕疵導致合同履行的障礙應如何界定與處理。以下圍繞上述爭議焦點展開具體分析。
一、平臺在交易中是中介人還是經營者?其責任應如何界定?
“車優多”平臺在本次交易中究竟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中介人(中介),還是屬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直接影響其應承擔的法律義務與責任。平臺在拍賣頁面標注“抵押車風險自擔”是否構成有效的免責條款,需結合其是否履行了如實報告、審慎審核等法定義務進行判斷。
根據《電子商務法》及《民法典》關于中介合同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一般被認定為為交易雙方提供締約機會或媒介服務的中介人。作為中介人,平臺負有如實報告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實的義務。本案中,平臺雖提示車輛為抵押車,但其進一步“建議”買方直接向車主支付款項用于解押,該行為已超出了單純的信息提供范疇,可能構成對交易方式的實質性介入。如果平臺未對該筆資金的支付與使用設置任何監管或擔保措施,亦未明確告知買方此種支付方式下的極高風險,則可能被認定為未充分履行其作為專業平臺應盡的審慎注意和風險提示義務,其“風險自擔”的聲辯恐難以完全免責。
二、抵押車交易的風險告知是否充分?買方“風險自擔”的約定是否有效?
平臺主張已在頁面公示車輛抵押狀態,故風險應由買方承擔。爭議在于,此種公示是否構成充分、明確的風險告知?在買方不具備專業辨別能力的情況下,格式條款式的“風險自擔”是否顯失公平?
抵押車輛因存在權利負擔(抵押權),其過戶存在法律障礙,屬于影響交易決策的重大瑕疵信息。平臺的告知義務不應僅限于標注“抵押車”字樣,而應清晰、具體地說明抵押未解除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如無法過戶、抵押權人追索車輛等),并建議或提供安全的交易方案(如通過第三方資金監管解押)。若平臺僅以格式條款概括要求買方承擔一切風險,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確保買方理解并接受該風險,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該條款可能因未能履行提示說明義務而被認定為未納入合同,或因免除平臺主要責任、加重買方責任而被認定為無效。
三、平臺對交易資金流向是否負有監管或保障義務?
平臺工作人員建議李先生直接將10萬元支付給車主用于解押,但未對該筆資金的用途進行任何監督或提供支付擔保。爭議點在于,平臺在提供此類“建議”時,是否產生了對資金安全的附帶責任?
平臺作為交易的組織者和規則制定者,尤其在其主動給出支付建議時,應預見到資金直接支付給存在信用風險的賣方可能產生的資金安全風險。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及誠信經營的角度,平臺至少負有提醒買方通過資金監管或共管賬戶等方式進行支付的義務。本案中,平臺未提供任何資金保障措施,也未警示直接支付的風險,客觀上增加了買方的資金損失風險。雖然平臺與買方之間可能無明確的資金監管合同,但其在交易環節中的主導作用及不當建議,可能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就其未盡到經營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車輛因抵押權未解除無法過戶,合同目的如何實現?責任主體是誰?
車輛無法過戶的直接原因是原車主未清償貸款,抵押權未注銷。此時,買賣合同的目的(取得車輛完整所有權)已無法實現。爭議在于,違約責任應由失聯的車主單獨承擔,還是平臺也因未盡審核與協助義務而需承擔責任?
原車主收款后失聯,構成根本違約,無疑是第一責任主體。買方有權依據買賣合同追究其違約責任。然而,平臺作為提供交易服務的專業機構,在允許抵押車輛上架拍賣時,應具備基本的審核機制,例如要求車主提供還款計劃或解押承諾,并在交易流程中設置制約措施。平臺若僅提供信息發布而完全不對賣方的履約能力和交易可行性進行初步核實,尤其在明知車輛有抵押的情況下仍推薦高風險支付方式,則其中介服務可能存在瑕疵。買方可以主張平臺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返還服務費,并就損失承擔補充責任或連帶責任,需視證據而定)。
對于李先生而言,維權路徑可分為三步:第一,立即收集并固定證據,包括拍賣頁面截圖、支付記錄、與平臺及車主的溝通記錄等;第二,依據平臺承諾,要求其提供車主的詳細身份信息及合同材料,為訴訟做準備;第三,綜合評估向違約車主提起訴訟的成本與收益,同時可依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平臺涉嫌未盡到審核義務、風險提示義務及安全保障義務,要求行政部門介入調查并協調處理。本案警示消費者,在參與抵押車等特殊資產拍賣時,務必審慎評估風險,優先選擇提供資金監管和過戶保障的交易平臺與方案。
汽車法律糾紛,就找律馳駕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