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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2年1月2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約定以187萬余元購買位于大興區的一號房屋(用途為辦公)。簽約前,甲公司已于2021年6月支付全部購房款,并于2022年1月完成網簽。乙公司亦于2021年7月將房屋交付甲公司實際占有使用至今。
然而,該房屋早在2020年5月已被乙公司抵押給丙公司(融資租賃機構),用于擔保一筆2.5億元的融資債務。2020年6月,丙公司向住建部門出具《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銷售的聲明》,明確同意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百余套房產對外銷售。
此后,因乙公司未清償債務,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主張對已售房屋繼續行使抵押權。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辦理產權登記,均因丙公司拒絕注銷抵押而受阻。
甲公司遂起訴,請求:
判令丙公司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
判令乙公司在注銷后10日內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丙公司辯稱:
甲公司系法人,非“消費者”,不享有優先保護;
同意銷售≠放棄抵押權,其仍有權就房屋本身優先受償;
購房真實性存疑,可能系規避執行。
乙公司未出庭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一、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甲公司辦理一號房屋的抵押權注銷登記;
二、乙公司于上述注銷完成后10日內,協助甲公司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法院說理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買方已全面履約
甲公司已付清全款、完成網簽、實際入住,乙公司作為出賣人,負有辦理產權登記的法定義務。
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即喪失對房屋的追及力
根據《物權法》第191條(本案適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不得再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
丙公司已書面同意銷售,即視為接受以售房款作為債權保障。一旦房屋售出,其抵押權效力僅及于價金,不再及于房屋本身。
買受人是否為“消費者”不影響本案結論
本案核心并非“消費者優先權”,而是抵押權人自甘風險——其主動同意銷售,即應承擔開發商未將售房款用于還款的風險,不能轉嫁至善意買受人。
抵押權人無權以內部監管失職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公司未監管售房款流向,屬其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糾紛,不能以此阻礙已合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辦理產權登記。
律師提示
? “同意銷售”是關鍵證據:購房前務必查驗抵押權人是否向住建部門出具《同意銷售證明》,這是未來辦證的核心依據。
? 全款+網簽+實際占有=強保護:即使房屋有抵押,只要買方已付全款、完成網簽并入住,法院通常認定其為善意取得,可排除抵押權障礙。
? 開發商債務≠購房者風險: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后,若開發商挪用房款未還債,責任在抵押權人自身監管失職,不得讓購房者“買單”。
? 法人購房也可維權成功:本案買方為公司,但因交易真實、程序合規,法院仍支持過戶。關鍵在于交易真實性與抵押權人態度,而非主體性質。
? 及時起訴是破局關鍵:在開發商瀕臨破產、資產被查封前,盡快提起“抵押注銷+過戶”之訴,可避免房屋被納入執行范圍。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購買已抵押房產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抵押權人是否同意銷售!
? 務必在簽約前調取不動產登記簿,確認是否有“同意銷售”備案;
? 要求開發商提供抵押權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文件;
? 付款盡量打入共管賬戶或備注“購房款”,保留完整證據鏈。
一旦遭遇拖延,立即啟動法律程序,切勿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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