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4年1月7日,王磊與周鵬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磊將一號房屋以總價550萬元(含裝修折價28萬元)出售給周鵬。合同明確:
周鵬當日支付定金10萬元;
剩余房款通過貸款+資金存管方式,在辦理過戶前2日內付清;
若逾期付款超10日,王磊有權解除合同,并按成交總價20%(即110萬元)追究違約責任。
雙方另簽《補充協議》,將履行期限延長至2024年9月7日。
然而,截至9月26日,周鵬除10萬元定金外,未支付任何房款,并書面告知因“名下房屋未售出,無力付款”。王磊隨即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并于次日送達。
王磊起訴要求:
支付違約金110萬元(含已付定金10萬元);
賠償資金占用損失、律師費10萬元、保全保險費等。
周鵬辯稱:
非惡意違約,已積極賣房籌款;
違約金過高,應以主體房價522萬元為基數計算;
王磊無實際損失,且未采取減損措施;
律師費、保全費無合同依據。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周鵬向王磊支付違約金70萬元,其中已付10萬元定金予以抵扣,實際再支付60萬元。
駁回王磊關于資金占用損失、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的訴訟請求。
法院說理
買方構成根本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
周鵬在寬限期屆滿后仍未支付房款,且自認“無能力付款”,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之日(2024年9月27日)正式解除。
違約金可適用,但應合理調整
合同約定20%違約金(110萬元)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但根據《民法典》第585條,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法院可酌減;
結合同小區房價下行趨勢、合同履行程度(僅付定金)、買方非完全惡意等因素,酌定違約金為70萬元。
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但可抵扣
根據《民法典》第588條,守約方可選擇適用定金或違約金條款。王磊選擇違約金,法院允許將已收10萬元定金直接抵扣違約金。
律師費、保全費等無合同依據,不予支持
雙方合同未約定違約方需承擔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費用,且該類支出不屬于法定賠償范圍,故駁回相關訴求。
買方“積極賣房”不免責
周鵬雖努力出售自有房屋,但其購房時已知自身資金依賴“先賣后買”,該風險應自行承擔,不能成為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
律師提示
? “先賣后買”是高風險操作,務必設置退出機制
若購房資金依賴出售自有房產,應在合同中明確:“若X日內未能售出原房,可無責解約”,否則一旦無法付款,仍需承擔高額違約金。
? 20%違約金不是虛設,但法院會調減
北京二手房買賣普遍約定20%違約金,但若房價下跌、賣方能快速轉售,法院通常會大幅調減(本案從110萬降至70萬)。
? 定金可抵違約金,但不能“雙倍返還+違約金”疊加
守約方只能二選一:要么沒收定金(雙倍罰則),要么主張違約金。實踐中,選擇違約金更利于覆蓋實際損失。
? 律師費、保全費想讓對方承擔?必須寫進合同!
除非合同明確約定“違約方承擔維權費用”,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主張。
? 房價下跌=賣方有損失,違約金更容易獲支持
本案中,王磊提交同小區掛牌價證明市場下行,成為法院支持70萬違約金的關鍵。保留房價證據,是索賠成功的核心。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簽約前務必評估自身履約能力!
? 別輕信“一定能賣掉舊房”;
? 別忽略“違約成本可能超百萬”;
? 若遇困難,盡早協商解約,避免損失擴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