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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9年9月,陳峰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以278萬余元購買一號房屋(住宅性質)。合同明確披露:該房屋所在項目土地及在建工程已抵押給乙公司,但乙公司已向住建部門出具《同意銷售聲明》,同意包括一號房屋在內的全部房源對外銷售。
簽約后,陳峰依約通過本人及母親賬戶分四次付清全部房款,并于2021年8月收房入住,同時繳納契稅、維修資金等費用。然而,甲公司始終未辦理首次登記,導致陳峰無法取得不動產權證。
期間,乙公司將對甲公司的債權(含抵押權)轉讓給丙公司,但因政策限制,抵押登記仍顯示乙公司為名義抵押權人。丙公司稱一號房屋不在其受讓的98套抵押清單內,但主張購房款應優先用于清償債務。
陳峰遂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協助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
甲公司當庭表示同意原告訴求;乙公司、丙公司均辯稱非合同相對方,不應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陳峰將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名下。
乙公司、丙公司無需承擔辦證義務。
法院說理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買方已全面履約
合同經網簽備案,陳峰已付清全款、實際收房、繳納稅費,完全履行買方義務。甲公司作為出賣人,負有法定及約定義務協助辦證。
抵押權人同意銷售,不得阻礙過戶
乙公司早在2019年前即出具《同意銷售聲明》,明確允許全部房屋對外出售。根據《民法典》第406條,抵押財產可轉讓,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后,購房人取得完整物權期待權,開發商應配合完成產權登記。
債權轉讓不影響購房人權利
盡管乙公司將債權及抵押權轉讓給丙公司,但一號房屋未被納入后續抵押清單,且購房行為早于債權轉讓。丙公司并非買賣合同當事人,無權阻撓過戶。
合同相對性原則適用
辦證義務源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僅約束甲公司與陳峰。乙公司、丙公司作為外部債權人,不承擔協助辦證責任,法院駁回對其的訴求。
購房人屬“居住型消費者”,享有優先保護
案涉房屋用于居住,陳峰已支付全部價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號)第二條規定,其房屋交付及過戶請求權優先于抵押權及其他債權。
律師提示
? “同意銷售聲明”是辦證關鍵
購房前務必查驗抵押權人是否向住建部門出具書面同意銷售文件,這是未來排除抵押障礙的核心依據。
? 全款+收房+繳稅=強確權基礎
即使房屋曾設抵押,只要買方已付全款、實際占有、完稅,且交易經政府備案,法院通常支持強制過戶。
? 開發商配合≠自動辦證,需主動催告或起訴
很多房企口頭承諾“正在辦”,實則拖延。若交房超910日仍未辦證,立即啟動訴訟程序,避免項目被整體執行。
? 債權轉讓不消滅購房人權利
抵押權隨主債權一并轉讓,但若所購房屋未列入新抵押清單,且已獲原抵押權人同意銷售,則新債權人無權主張優先受償。
? 居住型購房者受法律特別保護
2023年新規明確:以居住為目的、已付全款的購房者,權利優先于工程款、抵押權、普通債權。務必在訴訟中強調“生存權”屬性。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面對開發商拖延辦證,
? 第一步:查不動產登記簿,確認是否有“同意銷售”備案;
? 第二步:收集付款、收房、繳稅憑證;
? 第三步:若超合同約定期限,不要等!直接起訴要求過戶。
房子住了不算你的,房產證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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