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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6年12月,陳磊(化名)作為甲公司高管,與公司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以77萬余元購買位于北京房山的一號房屋(商住性質公寓)。合同明確約定:
陳磊付清全款后60日內,甲公司須協助完成網簽及過戶;若逾期未辦,轉讓行為自動終止,公司應在三年內退還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三年后仍未退,另加收每月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陳磊依約于2016年12月25日全額付款。然而,甲公司遲遲未辦理網簽。
2017年3月,北京市出臺新政(京建發〔2017〕112號),全面禁止個人購買商住房。陳磊因此喪失購房資格。
2020年,甲公司通知陳磊“配合完成網簽”——以其身份注冊乙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與開發商簽署買賣合同。2020年12月30日,一號房屋成功網簽至乙公司名下。陳磊雖為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99%),但稱從未控制公章、營業執照,也未實際收房或取得房屋使用權。
此后,陳磊起訴甲公司,要求:
退還購房款771,171元;
支付自2017年起的資金占用利息;
支付自2020年起的違約金(月息5‰)。
甲公司辯稱:房屋已通過網簽完成交易,合同目的已實現,僅同意承擔部分遲延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駁回陳磊退還購房款的請求;
判令甲公司支付利息132,964元、違約金39,171元,合計172,135元。
法院說理
合同有效,但履行方式已實質變更
雖然甲公司未在60日內辦網簽,構成違約,但陳磊在明知個人無法購房的情況下,主動提供身份證件、配合設立公司并完成網簽,應視為雙方就新的履行路徑達成合意。
房屋已登記,合同目的視為實現
一號房屋已以陳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名義完成網簽,無證據顯示存在交付障礙。因此,法院認為原《房屋轉讓合同》的核心目的——取得房屋權益——已基本實現,不支持退款。
違約責任仍存在,但金額大幅調減
法院認可甲公司存在遲延履約過錯,但考慮到:
陳磊后期配合行為減輕了損失;
其對政策風險有一定認知;
房屋最終完成登記,未造成根本性損害。
故將利息與違約金合并計算,截止至網簽完成日(2020年12月30日),總額酌定為17萬余元。
律師提示
? 政策紅線不可碰:2017年后,北京嚴禁個人購買商住房。任何“先付款、后網簽”的內部購房安排,若未在政策窗口期內完成手續,極可能因資格喪失而陷入僵局。
? “配合代持”等于默認接受新方案:即使本意僅為協助公司完成業績,一旦以自己名義設立公司用于購房,法院很可能認定你自愿接受以公司形式持有房產,難以再主張退款。
? 離職員工尤需警惕:本案中,陳磊離職后仍被用作“購房工具人”。建議離職前書面確認購房權益歸屬,避免成為“名義法人”卻無實際控制權。
? 違約≠必然解約:合同雖約定“逾期未網簽則退房”,但若后續通過其他方式(如變更買受主體)完成交易,法院可能認為合同已履行完畢,僅支持有限賠償。
? 保留“非自愿”證據至關重要:如能證明注冊公司、簽署文件系受公司指令、僅為走流程(如郵件、微信記錄、備忘錄),可增強“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抗辯力度。
北京房產律師鄭重提醒:
企業內部“員工優惠購房”看似劃算,實則暗藏身份、政策、代持三重風險!
切勿輕信“先打款、后辦證”承諾;
務必在簽約前確認:能否以個人名義網簽?是否符合現行政策?
一旦發現無法過戶,立即書面主張解約,避免“配合”變“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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