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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30日,陳明遠、周雅琳(出賣人)與吳振宇、甲公司(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一號房屋(建筑面積353平方米)以總價1325萬元出售給甲公司。合同明確:
定金10萬元;
首付款440萬元于過戶當日支付;
尾款875萬元于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當日付清。
簽約前,吳振宇已支付部分款項;簽約當日,雙方完成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至甲公司名下。但截至起訴之日,甲公司僅支付450萬元,尾款875萬元始終未付。
2024年1月20日,雙方簽署《補充協議》:
約定分兩期付清尾款;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昊自愿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約定,在尾款付清前,陳明遠、周雅琳對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并應辦理居住權登記。
然而,甲公司仍未履約。陳明遠、周雅琳遂起訴,要求:
支付尾款875萬元;
按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辦理居住權登記;
鄭昊承擔連帶責任。
甲公司抗辯稱:交易價格虛高、存在“套路貸”、合同系受脅迫簽訂,且違約金過高。
法院查明:公安機關已審查相關線索,認定無犯罪事實;房屋現已被多家法院查封。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甲公司與吳振宇于7日內支付尾款875萬元;
? 按年利率13.8%(約為LPR四倍)支付違約金(自2023年10月31日起算);
? 鄭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駁回陳明遠、周雅琳關于辦理居住權登記的請求(因房屋已被查封,無法登記)。
法院說理
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套路貸”或脅迫
雖有大額中介費、代付款等異常流水,但無證據證明買賣雙方惡意串通;
公安機關已排除刑事犯罪可能;
《補充協議》由各方簽字,視為真實意思表示。
尾款必須支付,違約金依法調整
合同約定“過戶當日付清尾款”,而過戶日為2023年10月30日,故違約金自次日起算;
原告主張日萬分之五(年化18.25%)略高,法院酌情調整為年利率13.8%(即一年期LPR的四倍),符合司法實踐。
連帶責任成立,擔保人難脫責
鄭昊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自愿加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構成債務加入,依法需對全部債務負責。
居住權無法設立,因房屋已被查封
根據《不動產登記規程》及北京現行規定,被查封房屋不得設立居住權;
即便協議約定,也因違反登記限制而無法實際登記;
法院同時指出:在尾款未付清前,出賣人可暫不交付房屋,以保障自身權益。
律師提示
? “先過戶后收款”是高風險操作!務必慎用
本案最大教訓:房屋已過戶,錢卻沒到賬。一旦買方資金鏈斷裂或惡意拖欠,維權成本極高。建議:
采用“資金監管”賬戶;
或約定“收到全款后再過戶”。
? 大額交易中,連帶擔保人至關重要
若買方是公司,個人資產可能不足清償。務必讓實際控制人簽署連帶責任承諾,否則贏了官司也難執行。
? 違約金并非越高越好,法院會調整
日萬分之五(18.25%)雖常見,但若明顯高于實際損失(如利息損失),法院可能調低。合理約定更易獲支持。
? 居住權≠自動生效,必須登記才設立
《民法典》明確規定: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口頭或合同約定無效。尤其在房屋有抵押、查封時,根本無法登記!
? 房屋被查封后,任何權利負擔均無效對抗執行
即便未來北京開放居住權登記,查封期間設定的居住權也不能對抗法院執行,居住權益無法保障。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大額房產交易務必做到:
? 不過戶不放款,不過戶不交房;
? 要求實際控制人簽署連帶擔保;
? 使用銀行資金監管;
? 避免“裝修款”“服務費”等模糊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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