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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12年7月30日,陳磊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總價108萬余元購買一號房屋。合同簽訂當日,陳磊付清全部房款,甲公司出具收據并交付房屋。
此后,陳磊一家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并持續繳納物業費、供暖費。2012年9月,甲公司曾出具《證明》,稱“房產證正在辦理中”,但此后再無進展。
2021年,陳磊首次起訴要求辦證,卻意外發現一號房屋早在2013年已被法院查封(因甲公司涉其他債務糾紛)。陳磊隨即提起執行異議。
2024年,法院作出A號執行裁定,認定:
陳磊在查封前已簽訂合法有效合同;
已支付全部購房款;
已實際占有房屋多年;
未辦證非因其自身原因。
裁定中止對一號房屋的執行,后法院依法解除查封。
2025年,陳磊再次起訴,請求判令甲公司配合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甲公司經法院傳喚,未出庭、未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陳磊辦理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院說理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
陳磊與甲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買方已全面履行義務,賣方不得推諉
陳磊已付清全款、接收房屋并持續居住十余年,完全履行買受人義務。甲公司作為出賣人,負有法定及約定義務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執行異議成功,排除權利障礙
執行裁定已確認陳磊對一號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房屋現已無查封、無抵押,具備過戶條件。
買方愿意承擔后續成本,過戶無障礙
陳磊明確表示愿意配合補辦測繪、繳納相關稅費,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
開發商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
甲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不影響事實認定與責任承擔。
律師提示
? 全款買房≠自動拿房本!必須主動維權
開發商拖延辦證極為常見,尤其項目存在債務問題時。切勿以為“住著就安全”——若房屋被查封,可能面臨“錢房兩空”。
? 執行異議是“救房”關鍵一步
若房屋因開發商債務被查封,務必在執行程序中及時提出案外人異議。只要滿足“查封前簽約+全款+實際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辦證”四要件,法院通常支持中止執行。
? 長期居住+繳費記錄=重要證據鏈
物業證明、供暖費票據、居委會居住證明等,能有力證明“實際占有”,是執行異議和確權訴訟的核心證據。
? 開發商失聯?照樣能勝訴!
即使開發商跑路、拒不出庭,只要合同、付款、占有證據齊全,法院可缺席判決強制過戶。
? 過戶前先解封,解封靠執行異議
本案典型路徑:
① 起訴確認合同有效;
② 提執行異議排除查封;
③ 解封后起訴要求過戶。
三步走,才能真正“落袋為安”。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如果您也買了房卻拿不到證,
? 立即收集付款憑證、入住證明;
? 查詢房屋是否被查封(可委托律師查檔);
? 若已被查封,必須盡快提執行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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