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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老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長女周文、長子周明、次女周華。周老先生于2022年2月去世,生前未立遺囑。
登記在周老先生名下的一號房屋,系其與李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取得產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周老先生去世后,四名法定繼承人(配偶+三子女)就房屋分割無法達成一致。
周文作為原告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對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李女士主張自己應多分,理由是年邁、需養老;周明表示愿意按市場價收購其他份額;周華則堅持均分。
各方均認可:一號房屋50%份額屬于李女士個人財產,另50%為周老先生遺產,由四人共同繼承。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李女士享有62.5%的房屋所有權份額(含其原有50% + 繼承12.5%);
周文、周明、周華各繼承12.5%的房屋所有權份額;
如后續需處置房屋(如出售、析產),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
法院說理
無遺囑即按法定繼承處理
周老先生未留遺囑,其遺產依法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李女士及三名子女共同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再繼承
一號房屋系婚姻存續期間取得,雖登記在周老先生一人名下,仍屬夫妻共同財產。
→ 先析出50%歸李女士所有;
→ 剩余50%作為遺產,由四名繼承人原則上均等分割(每人12.5%)。
“配偶年邁”不等于“必須多分”
李女士主張多分,但法院查明其每月有5000元退休金、享有醫保,不符合《民法典》第1130條“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多分條件,故未支持其多分請求。
繼承人協商一致可不均分,但本案未達成合意
雖然法律允許繼承人協商不均等分割,但因周文、周華反對多分,法院只能依法均分。
律師提示
? 房產證只寫一方名字,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購買的房,無論登記在誰名下,除非有特別約定,均屬夫妻共有。繼承時必須先“分一半給配偶”,再分遺產。
? 沒遺囑≠房子平分!配偶天然多拿一半
很多人誤以為“四個繼承人,每人25%”。實際上:
配偶先拿50%(個人財產);
剩下50%遺產四人分 → 每人12.5%;
配偶最終占62.5%,遠高于子女。
? 想多分遺產?必須滿足“雙困”條件
《民法典》規定多分需同時滿足: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穩定收入、靠低保等);
缺乏勞動能力(高齡、重病、殘疾)。
僅有“年紀大”“需要養老”不夠格。
? 子女想“買斷”份額?需其他繼承人同意
若有人愿按市價收購其他份額(如本案周明),必須全體同意,否則只能維持按份共有,或通過析產訴訟強制分割。
? 盡早辦繼承公證或確權,避免后續糾紛
房屋長期處于“多人共有”狀態,未來出售、抵押、拆遷均需全體簽字,極易引發矛盾。建議繼承開始后盡快完成確權登記。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父母去世未留遺囑,
? 第一時間查清房產是否婚內購買;
? 確認配偶是否健在;
? 收集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
? 盡快協商或起訴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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