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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21年8月,王峰與乙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約定以6萬元購買位于大興區的一號車位。簽約當日,王峰支付全部價款,乙公司出具發票并交付車位。自2023年5月起,王峰實際占有并使用該車位至今。
然而,因乙公司陷入債務糾紛,一號車位被法院查封。王峰隨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主張其已合法購買并占有車位,不應作為乙公司財產被執行。
2024年9月19日,二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對一號車位的查封,確認王峰的權益足以排除執行。
此后,王峰多次要求乙公司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均遭拖延。無奈之下,王峰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協助將一號車位轉移登記至其名下。
乙公司未出庭答辯。
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協助王峰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辦理一號車位的產權登記手續。
法院說理
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買方已全面履約
雙方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王峰已付清全款、取得發票、實際占有使用,完全履行了買方義務。
開發商負有法定協助辦證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乙公司作為出賣人,有義務配合買受人完成產權登記。
查封已解除,過戶障礙消除
案涉車位經執行異議程序確認不屬于可執行財產,查封措施已依法解除,具備辦理產權登記的現實條件。
開發商缺席視為放棄抗辯
乙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與質證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律師提示
? 車位雖小,產權不能少:車位屬于不動產,僅憑合同和付款憑證無法對抗第三人,必須盡快辦理產權登記。
? 全款+占有+發票=強權利基礎:在執行異議中,法院通常以“是否支付全款、是否實際占有、是否非因自身原因未辦證”三要素判斷買受人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執行。
? 查封不是終點,執行異議是關鍵:一旦發現所購車位/房屋被查封,應立即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民事訴訟法》第234條),這是阻斷執行、保住資產的核心程序。
? 開發商失聯或拒配合?直接起訴!
即使開發商破產、跑路或拒不配合,只要交易真實、證據完整,法院仍可判令其履行過戶義務,甚至可申請強制執行“單方申請登記”。
? 別等!越早辦證越安全:本案中,若王峰在2021年簽約后立即催辦登記,可能根本不會遭遇查封。拖延辦證=主動暴露風險。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購買車位、儲藏室、商鋪等非住宅類不動產,
? 務必簽訂正規《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
? 要求開具全額發票;
? 盡快辦理網簽(如有)及產權登記;
? 若遇開發商債務危機,30天內啟動法律程序是黃金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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