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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哲的外祖父周老先生與妻子周老太太共有一套一號房屋。二人育有獨女周女士(林哲之母)。周老先生于2018年5月去世,周老太太于2022年1月去世,周女士于2023年10月去世。林哲系周女士與丈夫林先生的獨生子。
2018年3月8日,周老先生親筆書寫遺囑,載明:“我自愿將一號房屋及存款等全部財產遺留給女兒周女士。”同日,周老太太也立下內容幾乎相同的自書遺囑,同樣指定由周女士繼承一號房屋。
2022年8月14日,周女士亦立自書遺囑,明確表示:“我所有財產,包括一號房屋,均由我兒子林哲一人繼承。”
林哲持三份遺囑起訴,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歸其所有,并要求其他法定繼承人(周老先生的兄弟姐妹及其后代)配合辦理過戶。
被告方(周老先生的弟妹及侄子)提出強烈異議,主張:
周老先生立遺囑當日因“焦慮狀態”急診入院,可能無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簽名與病歷簽字筆跡不符;
遺囑稱“房產證仍在辦理中”,但實際已于2017年辦妥,內容失實;
周女士去世時房屋尚未過戶至其名下,其無權處分該房產,所立遺囑無效。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申請對周老先生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但多家權威機構均以“超出技術能力”為由不予受理。
另查明,一號房屋性質為“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央產房,產權單位確認:可依法繼承,需憑法院判決或公證書辦理檔案完善及過戶手續。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一號房屋由林哲繼承;
周老先生的弟妹及侄子、林哲之父林先生,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林哲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法院說理
三份遺囑均符合自書遺囑法定形式要件
每份遺囑均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內容清晰,指向明確,符合《繼承法》及《民法典》關于自書遺囑的規定。
質疑遺囑人行為能力,但無證據支持
被告雖提出周老先生入院診斷為“焦慮狀態”,但:
該診斷不等于“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未能提供司法鑒定結論或其他醫學證據證明其喪失意思表示能力;
多家鑒定機構拒絕受理,進一步削弱其主張可信度。
遺囑內容細節瑕疵不影響整體效力
“房產證仍在辦理中”雖與事實不符,但屬于非關鍵性陳述錯誤,不否定立遺囑人處分房產的真實意愿。法院認為,不能因一句描述偏差否定整份遺囑效力。
繼承權可依法轉繼承,周女士有權再處分
周老先生、周老太太去世后,一號房屋的繼承權即歸屬于周女士,成為其合法期待權益。即使未完成過戶,該權益仍屬其遺產范圍。周女士通過遺囑將該權益指定由林哲繼承,合法有效。
央產房可繼承,過戶障礙可解決
產權單位已明確:憑法院生效判決即可啟動繼承過戶程序,不存在法律禁止情形。
律師提示
? 自書遺囑務必“親筆+簽名+日期”三要素齊全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三份遺囑形式完整。哪怕內容有小瑕疵(如房本狀態寫錯),只要核心意思清晰,法院通常認可效力。
? 質疑精神狀態?必須拿出鑒定或醫學證據
僅憑“入院記錄”“疾病編碼”無法推翻遺囑。若真懷疑立遺囑人無行為能力,應在生前申請宣告,或在訴訟中成功完成司法鑒定。
? 繼承權≠房產證,但可依法轉繼承
很多人誤以為“沒過戶就不能再立遺囑”。實際上,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即取得財產權益,可通過遺囑再次處分,無需先辦證。
? 央產房、經適房也能繼承!
只要房屋性質允許(本案為“按經適房管理”),且產權單位配合,法院判決是辦理繼承過戶的合法依據。
北京房產繼承律師特別提醒:
若家中老人欲通過遺囑實現“隔代傳承”,
? 務必確保每一份遺囑形式合法;
? 保留立遺囑時神志清醒的證據(如視頻、見證人);
? 對央產房、經適房等特殊房產,提前向產權單位確認繼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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