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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2006年9月,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住宅樓合建協議》,以總價34萬元購買一號房屋(建筑面積89.99平方米)。協議約定:王建國獲得該房屋“永久使用權”,若未來政策允許辦理產權,則由其承擔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該房屋系某職業學院與甲公司合作建設,建成后整體登記在某職業學院名下。根據雙方《合作建房合同》及補充協議,7至10單元歸甲公司所有,王建國所購房屋正位于此范圍內。
簽約后,王建國付清全款并入住至今。多年來,他多次向甲公司及某職業學院提交材料、催辦房產證,甚至參與集體上訪。2007年,部分住戶通過法院調解成功辦證;2019年,北京市出臺政策專門解決歷史遺留不動產登記問題,但王建國的房產證仍被擱置。
無奈之下,王建國起訴,請求判令某職業學院與甲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甲公司辯稱:已多年未經營,無能力辦證;
某職業學院辯稱:王建國不符合“房改房”政策(需1999年前簽約入住),且非合同相對方,不應擔責。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某職業學院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協助王建國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 過戶所需的土地出讓金、契稅、手續費由王建國自行承擔;
? 甲公司、乙公司不承擔過戶義務(甲公司非產權人,乙公司未參與交易)。
注:甲公司雖收取房款(收據蓋章),但因房屋實際歸屬其合作方分配范圍,且大產權在學院名下,故最終由學院履行協助義務。
法院說理
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買方已全面履約
王建國與甲公司簽訂的協議雖名為“合建”,實為房屋買賣。其已支付全款、實際入住近20年,甲公司亦交付房屋,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且已履行主要義務。
產權登記主體負有法定協助義務
盡管某職業學院非買賣合同當事人,但一號房屋現登記在其名下,且其與甲公司已通過《分房協議》確認7-10單元歸甲公司所有。
→ 學院作為大產權人,有義務配合實際權利人辦理分戶登記。
“不符合房改政策”不能成為拒絕過戶理由
學院主張王建國需按“房改房”標準補繳成本價(約1560元/㎡),但法院指出:
雙方合同未約定此義務;
王建國已按市場價支付34萬元;
政策限制不能對抗合法民事權益。
→ 只需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正常過戶稅費即可。
歷史遺留問題≠無法解決
法院強調:北京市已出臺專項政策化解此類難題,不能以“領導更換”“人員變動”為由無限期拖延。對符合條件的購房者,產權單位應主動履責。
律師提示
? “永久使用權”≠不能辦證!關鍵看房屋權屬來源
很多90年代末、2000年初的合作建房、集資建房協議寫“永久使用”,但只要房屋已分配給開發商/合作方,且買方付清房款、實際占有,法院通常支持確權過戶。
? 大產權在單位名下?照樣能告單位配合過戶!
即使你沒和學校、學院簽合同,只要能證明:
房屋屬于合作方分得范圍;
你從合作方購得并付款入住;
大產權仍在單位名下——
單位就有法定義務協助你辦證。
? 別被“房改政策”嚇退!你可能走的是“商品房路徑”
若你購房時按市場價付款(非成本價),且合同未提“房改”,則不適用房改政策,只需補土地出讓金即可按商品房流程辦證。
? 收據蓋錯章?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中房款收據蓋的是“乙公司”章,但法院結合交房、供暖、居住事實,推定付款真實完成。長期實際占有是關鍵證據!
? 歷史遺留房維權要趁早!越拖風險越大
開發商失聯、單位改制、政策收緊……時間拖得越久,辦證難度越高。建議盡快啟動法律程序,固定證據,申請確權。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如果您也買了“合作建房”“集資房”“校產房”近20年沒證,
? 立即收集:購房協議、付款憑證、入住證明(水電暖繳費);
? 查詢房屋是否仍在原單位大產權下;
? 委托律師發函或起訴——
政策窗口期有限,行動決定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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