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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趙明與劉強均為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01年1月8日,雙方簽訂《買賣房屋契約》,約定:
劉強將一號房屋(北房五間、東廂房五間)以6000元價格出售給趙明;
房款當場付清;
院內樹木歸趙明所有;
村委會負責人及執筆人在契約上簽字見證。
簽約后,趙明于2001年11月將戶口遷入一號房屋,并于2009年將原房屋全部拆除,翻建為兩排北房(共十間)。村委會先后出具證明,確認趙明系房屋實際權利人,并認可其翻建行為。
20余年后,劉強及其兄弟姐妹(劉強父母已去世)提起異議,稱:
一號房屋系父母與大哥共同出資建造,劉強無權單獨出售;
父母生前不知情,買賣無效;
趙明遂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買賣房屋契約》有效。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趙明與劉強于2001年1月8日簽訂的《買賣房屋契約》有效;
法院說理
1. 買賣雙方均為本村村民,交易合法有效
根據當時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及司法實踐,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宅基地房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 買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賣方有權處分
宅基地《土地登記申請書》載明使用權申請人為劉強;
房屋交付時為空置狀態,劉強實際控制并完成交付;
買方已支付合理對價(2001年6000元符合當時市場水平)。
3. 親屬“不知情”抗辯不合常理
劉強父母及兄弟長期居住本村,且大哥房屋緊鄰一號房屋;
趙明2009年大規模翻建房屋,持續居住超十余年;
若真不知情,長達十幾年未提出異議,明顯違背生活常理。
律師提示
? 同村買賣宅基地房,2001年簽的合同至今仍有效!
只要買賣雙方均為本村農業戶口,且交易真實、價格合理,即使未過戶,法院通常認定合同有效。
? 戶口遷入+長期居住+翻建=強化權利基礎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趙明不僅簽約付款,還遷戶、翻建、持續占有,形成完整權利外觀,使“無權處分”抗辯難以成立。
? 村委會證明很重要!
村委會出具的“房屋歸買方所有”“認可翻建”等書面證明,是法院判斷交易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 想拿房產證?先確合同有效,再另案確權
宅基地房屋無法直接辦理過戶,但可通過兩步走:
① 起訴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② 另案起訴確認房屋歸己所有(或要求協助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
? 親屬事后反悔難成功
若父母或其他共有人長期知情卻未反對,尤其在買方翻建、裝修、出租后才主張權利,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北京房產律師特別提醒:
宅基地房屋買賣雖受限,但同村交易受法律保護!
? 簽約時務必讓村委會見證并蓋章;
? 保留付款憑證、戶口遷移記錄、翻建審批(如有);
? 遇親屬反悔,立即起訴確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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