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姜振軍)緊盯標簽瑕疵、臨期食品,然后向商家要10倍索賠,職業打假是“正當維權”還是“過度索賠”?近日,現代快報記者從鹽城濱海法院獲悉,法官認為職業打假人更傾向于“以獲取賠償為目的”,最終未能全額獲得10倍賠償。
2025年3月,小王(化名)花1000元在某茶莊購入5餅茶葉,生產日期為2012年5月。但他查詢發現,包裝上標注的該茶葉注冊日期為2015年5月,生產日期涉嫌虛假。小王據此起訴,要求退還1000元貨款并支付10倍,即萬元賠償金。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退還貨款的請求,但在懲罰性賠償上作出了限制。經查,小王在全國范圍內曾提起80余起類似訴訟。法院認為,其購買行為更傾向于“以獲取賠償為目的”,而非普通生活消費,屬于“明知食品不符合標準仍購買”的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法院最終酌情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支持了1000元懲罰性賠償,對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消費者維權應秉持合法、理性原則,經營者則須嚴守食品安全底線,規范標注產品信息。”法官提醒,懲罰性賠償制度旨在保護處于信息弱勢的普通消費者,而非鼓勵以牟利為目的的購買索賠。法院在依法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同時,也將審慎界定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以維護理性維權與市場誠信的平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