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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公務員考試考點,考生有序入場。圖/新華社
據人民日報綜合報道,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披露,一團伙長期組織“槍手”跨十余省市替考,涉案金額逾千萬元,案件經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法院審理后,百余名作弊考生入職后被全部開除,全鏈條犯罪人員均受到法律嚴懲。
此案中,除了犯有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罪等被告人均已領刑之外,網民最關注的,還是那百余名已成功“上岸”的作弊考生。
從法院公布的信息看,雖說并不是所有的作弊考生都構成犯罪,但法院也沒有放縱不管——案發后,人民法院通報以作弊手段獲取公職的王某等人所在單位,要求嚴肅處理,相關人員均被開除公職。
倘若法院未作此通報,這百余名通過作弊手段“上岸”的考生,或許仍隱匿于公共部門之中。刑事審判雖以追究刑責為界,但司法機關于裁判之外主動通報的舉措,恰恰彰顯了司法能動性對公平正義的延伸守護。
只是,這種司法能動又頗值得深思:案件查辦鏈條中的通報責任,本不應停留在審判階段。
此案中,偵查機關在破獲該作弊團伙時,是否及時將線索和立案情況同步至用人單位?檢察機關在批捕、審查起訴過程中,對雖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但存在嚴重違紀違規的情形,是否依法發出檢察建議?
若存在前期通報缺位,則暴露出執法司法環節的協同盲區,讓本應環環相扣的治理鏈條出現斷點。
如公眾所知,刑事案件從偵查到起訴,再到最終裁判落定,均有法定期限制約,故需耗時較長。若僅依賴審判階段的通報,意味著作弊者或可在體制內滯留至案件終結,這顯然與“零容忍”的懲處原則相悖。
在此期間,作弊者可能已在公職崗位履職數月甚至逾年。這不僅虛耗財政資金,更侵蝕公眾信任。
那么,因此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誰來負責?這些人已領取的工資是否可追回?對本該入職的考生造成的侵害,又該如何善后?這些都將成為棘手的難題。
因此,有必要建立偵查、起訴、審判各環節的常態化聯動通報機制——偵查機關破獲作弊團伙時就應即時預警,檢察機關在審查時發現違紀線索應同步移送,實現“發現即通報、查實即清退”的閉環管理。當刑事審判的法槌落下,行政問責的序幕也應同步拉開。
對于國家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招考等關乎公權力運行質量的選拔環節,亟須構建“作弊行為黑名單”數據庫,實現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與司法機關的信息共享。
正如本案中作弊者滲透至公安、基層治理等關鍵崗位所警示的,公職隊伍純潔性容不得半點兒妥協,應通過技術賦能實現動態監管,讓每一處身份核驗環節都成為作弊者難以逾越的關卡。
更深層而言,對考試作弊的追責不應止于開除現職。當舞弊成本僅停留在“得逞則獲益,敗露則歸零”的投機層面,尚難以形成足夠震懾。因而,不妨進一步強化終身禁考機制,將作弊記錄納入個人誠信體系。
對于挑戰國家考試權威的故意違法行為,理應實行“違法記錄報告”的剛性原則。正如公務員法等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所強調的“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標準,公權力機關必須筑起誠信堤壩,讓每個試圖通過作弊混入隊伍者付出代價。
廣東高院披露的這宗有組織作弊代考案,猶如一面多棱鏡,折射出法治建設需從“事后懲處”向“事前預防+事中監管+事后追溯”的全周期治理轉型。
換言之,當法院的通報推動了一紙開除令,我們更應看到機制建設的緊迫性:唯有打通司法與行政的數據壁壘,構建起陽光透明的招考生態,才能讓那些企圖偽造人生履歷的作弊者,失去玷污公職殿堂的機會。
撰稿 / 王仁琳(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校對 /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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