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明:本文的所有言論都是依據已知事實進行的觀點評論,符合憲法第35條、第41條的規定,合法合規。
狗主人被殺案,從媒體,到民眾,幾乎都認為是這樣的情形:一,狗先咬人(申某浩),人(申某浩)才打死狗;二,郭家拒絕協商,申家嚇的報警求助;三,郭家9人(有說7、8人)持械打砸申家3人;四,申某良無意中抓到把刀,胡亂揮舞致他人死傷,應為正當防衛,無罪。
事情真的是這樣嗎?我搜集了大量的資料和證據,所有的結論都有證據支持。
先說第一個問題:狗先咬申、申才打死狗。
搜查到的起訴書上,事件的開頭是這樣寫的:“被告人申某良之子申某浩外出打水時被被害人郭某剛家栓(拴)在路邊的狗咬到,其將狗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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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上明確寫到:狗先咬申,申才摔死狗。
大家先來看一下事發現場。
下圖左側紅色箭頭的第一個門和第二個門是申家的,郭家砸的中間的玻璃和第二個門,從第二個門進去扭打后,倒在第一個門后的院墻和客廳之間的窗臺下,窗臺角落是上二樓的樓梯。郭家是中間的二層帶頂的樓房。狗拴在圖片右側的一排柳樹的中間一棵柳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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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申某浩停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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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狗所在的地方,及狗生前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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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圖是申某浩對記者描述的事發經過“先咬右腳,后咬左小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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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圖可見,土狗,約20斤,不在長治市的56種禁養犬之列;郭家出示的購買記錄,狗鏈是1.7米,狗窩約0.5米,狗的活動范圍只剩不超過1.2米。
假如申某浩的車緊停在狗窩的前面,不算車頭和狗窩應該留出來的間隙,車頭一般是1.5米到2米、按1.5米算,外開車門打開會額外形成一個至少1米的弧形,也就是說,狗的活動范圍至少2.5米以上,才能咬到人;而狗的實際活動范圍最多1.2米,誰能復原一下場景,狗是如何“先咬右腳、后咬左小腿”咬到申某浩的?
申某浩報警時的傷,就算是狗咬的,公安機關是怎么認定的“狗先咬申之后、申才摔狗”、而不是“申虐殺狗時被咬傷”?
申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對申某浩“狗先咬人”的情景,進行復原。如果不能復原,那就只有一個可能:申先摔的狗,在虐殺狗時被咬傷,而不是“狗先咬申之后、申才摔狗,起訴書及所有人對這一情節的認定都是錯的。
有人說,狗被殺和打砸沒有關系——和打砸有沒有關系,另說,案情如果出現錯誤,不應當改過來嗎?
任何人無故虐殺他人的狗,都應當受到民事或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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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余存3人現已被采取刑事措施。
申某浩現在以“被狗咬”的受害者的身份,頻繁出鏡,受到全網熱捧。
狗被殺和打砸有沒有關系,后面再說,申某浩如果不能還原他所說的場景,那他到底是被狗咬的無辜受害人,還是無故虐殺他人狗的違法者?無故虐殺他人的狗,是該受處罰、還是該受全網熱捧?
有位趙律師說,狗被殺和打砸沒有關系,私權利不能代替公權利,郭家的狗被摔死,應當用公權力救濟——后面3句完全正確!這個案子,郭家打砸肯定不對,應當通過警方或法院,用正確的方式來處理。
但是,郭家應當用公權力來救濟,申家的門窗被砸,該處理處理、該賠償賠償,他咋不報警等警察來用公權力救濟呢?還是觸發了無限防衛嗎?——除了被告律師李某如“二八換子案”一樣故技重施,違反律師條例第38條第2款,整天散布虛假信息(見下圖),以及一些別有居心者跟著造謠傳謠,起訴書和所有的證據,都是“3對3扭打、無持械(見下下圖)”,并未觸發無限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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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3扭打,旁邊的監控和申家錄的所有視頻都無持械,也就是說郭家的行為并沒觸發無限防衛,申家為什么不等公權力來救濟?要雙標嗎?
很多人就一句話,“砸門就該X”,說別人砸門就該X,咋不說你之前做了什么?只說別人不說自己?雙標?
如果狗被殺和打砸沒有關系,那殺人和打砸也沒有關系!殺人償命!如果殺人和打砸有關系,那打砸和狗被殺也得有關系——若狗被殺錯在申家,則當減輕郭家打砸的過錯;若郭家的打砸過錯被減輕,則申某良殺人的過錯當加重——法律,一定是建立在講道理、不雙標、講因果關系的基礎之上!否則就是亂套!
這個事件,如果把整個過程分成四部分,表面事實分別是“狗被殺、協商、郭家3人上門打砸、申殺人”。第一個部分,我已舉證,狗先咬人不能實現,我后面將會去檢、法申訴;第三部分,我也說了,郭家3人上門打砸肯定不對,但你不能拋開一、二、四,只拿“三”說事。
第二部分申家到底是“想協商賠償、嚇得躲到派出所求助”還是在索賠,以及第四部分“申某良到底是蓄意殺人還是無意中殺人”,我將在下期通過舉證結合細節來講述。
這篇文章,我在11月中就收齊了證據,寫了草稿,但我需要先把胖東來紅內褲的事寫完,這篇文章就先放下了,而在這過程中,我發現了令人震驚的一個問題。
“正義、善良和美好”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被人欺騙和誤導的主觀論斷只會成為壞人的幫兇。
近期,我將把“狗主人被殺”的案子說清楚,同時將把發現的紅內褲事件的真相以及同時申訴到最高檢、最高法和中央紀委的內容陸續公布,我決心為此討個公道。
如果大家覺得我的文章哪里寫的不對,請在評論區指正;如果您也遵尋正義、善良和美好,請大家關注我的后續內容,積極轉發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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