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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河南省中牟縣公安局破獲的特大假奶粉案,以其“奶精+淀粉勾兌假奶粉、覆蓋全國銷售、涉案金額超600萬元”的惡劣情節,再次將乳品行業的食品安全與刑事責任問題推向公眾視野。
該案中,12名嫌疑人在臟亂差的倉庫內,用植脂末(奶精)、麥芽糊精(淀粉類原料)混合制成“假奶粉”,偽造“進口駝奶”“俄羅斯老奶粉”等14種包裝,通過主流電商平臺與直播間以30-88元/罐(成本僅2-4元)的價格銷往全國,這些假奶粉長期食用將導致營養不良、發育遲緩甚至神經系統受損,受害者還包括許多免疫力較低的嬰幼兒與老年人。暢森結合該案核心事實與現行有效法律法規 ,從乳品經營企業(含生產、銷售、電商平臺)視角,梳理企業經營的核心法律要點,為企業筑牢“安全紅線”與“法律底線”。
*具體案例 具體分析 法律科普 僅供參考
一、案件核心拆解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并非個例,其運作模式堪稱“乳品黑產”的“教科書”級樣本,其中暴露的違法環節,恰是乳品經營企業最易觸碰的“雷區”。
(一)生產環節:“三無”窩點+虛假標識
該案生產窩點無任何食品生產許可證,用“大澡盆過秤、簡易攪拌機混合”的簡陋設備,將“非乳原料”(奶精、淀粉)冒充“乳制品”,且偽造包裝上的“進口商信息”“營養成分表”“生產日期”,直接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第(五)項“禁止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特定人群(如嬰幼兒、老年人)的主輔食品”的規定。
更危險的是,涉案人員辯稱“假奶粉無毒無害,不會吃出人命”,但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無營養”≠“無危害”:嬰幼兒、老年人對營養的特殊需求決定了“營養成分不達標”屬于“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這正是該案主犯被認定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核心原因。
(二)銷售環節:電商平臺+直播
該案假奶粉通過“電商平臺+直播間”銷往全國,暴露出兩類銷售主體的違法風險:
1.電商平臺:未履行“資質審核義務”
《乳品條例》第三十七條要求“從事乳制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但該案中,涉案商家的“經營資質”均為偽造,而平臺未核實。
此舉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的義務,如果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售假仍提供服務,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共犯(《刑法》第二十五條)。
2.直播間主播:“虛假宣傳”誘導消費
主播將“假奶粉”冒充“進口駝奶”“高鈣老年奶粉”,宣稱“蛋白質含量高”“適合特定人群”,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虛假宣傳”,同時倘若主播明知產品是假奶粉仍銷售,將與生產方共同承擔刑事責任(該案中,參與銷售的主播已被移交檢察機關公訴)。
(三)流通環節:“無冷鏈+無臺賬”
《乳品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銷售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應當配備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但該案假奶粉無任何冷鏈保護;
同時,銷售者未建立“進貨臺賬”與“銷售臺賬”(《乳品條例》第三十八條要求“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導致涉案奶粉流向無法追溯。這種行為不僅涉嫌行政違法,更會在后續刑事調查中因“無法證明產品來源合法”,加重企業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責任縱深解析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中,主犯因“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15年并處罰金,其他涉案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涉案設備、原料被沒收。案例中,體現“雙重責任體系”:刑事處罰直指“人身自由與財產”,行政責任關乎“企業生存資格”,兩者并行不悖。
(一)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乳品企業可能觸犯三大罪名,量刑幅度從“拘役”到“無期徒刑”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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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單位犯罪存在雙罰制,即倘若乳品企業(如公司、合作社)實施上述行為,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采購總監)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如車間主任、銷售員)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河南中牟案雖以個人犯罪立案,但若涉案主體為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必然難逃追責。
(二)行政責任:
除刑事責任外,乳品企業還將面臨《乳品條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嚴厲行政處罰,且與刑事責任不沖突(“先刑后行”或“刑行并行”):
基礎處罰:沒收違法所得與設備,10-30倍罰款
《乳品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品和相關工具設備,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若銷售者“不停止銷售、不追回不合格乳品”(如該案中商家持續發貨),則按第五十七條處“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以該案600萬元貨值計算,僅行政罰款就可達9000萬-1.8億元,讓企業面臨破產的困境。
資格處罰:吊銷許可證照
《乳品條例》明確,違法企業將被“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同時,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3〕251號),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將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后續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因嚴重食品違法犯罪被列入黑名單的人員,申請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的,一律從嚴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
連帶責任:電商平臺的“審核失職”處罰
如果電商平臺未履行審核義務,將按《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同時可能被責令停業整頓。對依賴平臺流量的乳品銷售企業而言,無異于“斷流之罰”。
三、乳品企業依法經營的“四大核心路徑”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的慘痛教訓表明:“依法經營不是成本,而是企業的‘生命線’”。結合《乳品條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監管要求,乳品經營企業(生產、銷售、電商平臺)需從“源頭-流通-應急”全鏈條建立法律體系:
(一)生產企業:嚴守三重底線
1、資質:
必持“食品生產許可證”,杜絕“無證生產”企業需確保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且生產范圍與實際產品一致(如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需額外取得“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生產許可”);同時,不得委托、貼牌、分裝生產(國家市監局2013年通知明確禁止“委托、貼牌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2、原料:
拒絕“非乳原料”,嚴把進貨查驗關根據《乳品條例》第七條“禁止在生鮮乳生產、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生產企業采購原料時應當做到:
- 查驗生鮮乳供應商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 索取每批次生鮮乳的“檢驗報告”(需包含蛋白質、脂肪、微生物等指標);
- 建立原料進貨臺賬,記錄原料名稱、規格、數量、供應商聯系方式,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標準:
確保營養成分達標,杜絕“虛假標識”。生產的乳制品需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生乳》(GB1930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調制乳》(GB25191)等強制性標準,尤其是嬰幼兒配方乳粉,需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幼兒配方乳粉》(GB14881)進行全項目檢驗;包裝上的“營養成分表”“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需真實準確,不得偽造“進口標識”或“認證標志”。
(二)銷售企業:落實三項義務
1、進貨查驗:“四查四驗”,杜絕“三無產品”
具體操作需做到“四查四驗”:
- 查供貨商資質:驗“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原件,留存復印件(加蓋供貨商公章);
- 查產品合格證明:驗每批次產品的“檢驗報告”(法定檢驗機構出具);
- 查標簽標識:驗產品名稱、生產企業、保質期、儲存條件是否清晰完整(無標或標簽殘缺的,不得購進);
- 查名錄比對:驗產品是否在監管部門公布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內(國家市監局2013年通知要求)。
2、儲存運輸:按標儲存,冷鏈全覆蓋
銷售需低溫保存的乳制品(如鮮牛奶、嬰幼兒配方乳粉)時,必須配備冷藏設備(溫度需符合標簽要求,如2-6℃),并定期記錄溫度(留存記錄不少于2年);運輸過程中需使用冷藏車輛,避免“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流入市場。
3、臺賬管理:“進、銷、存”全記錄,可追溯
- 進貨臺賬:記錄乳制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聯系方式、進貨時間;
- 銷售臺賬(批發企業):記錄銷售品種、規格、數量、流向(銷往的企業名稱、地址);
- 臺賬需以電子或紙質形式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若發生質量問題,可通過臺賬快速追溯源頭,減少責任風險。
(三)電商平臺:履行三大責任
1、入駐審核:
“實名核驗+資質把關”,杜絕“虛假商家”平臺。對申請入駐的乳品商家,需核驗“三證”: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對銷售進口乳制品的商家,還需核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中文標簽備案證明”。無上述資質的,一律不得入駐。
2、日常監管:
實時監測“宣傳+價格”,及時下架違規產品。對直播間、商品詳情頁的宣傳內容進行審核,禁止“虛假宣傳”(如“進口奶源”需提供報關單,“高鈣”需提供檢驗報告);
監測價格異常(如成本2元的奶粉售價88元,可能存在虛假定價),對“超低價引流+劣質產品”的商家重點排查;、建立“投訴快速響應機制”,消費者投訴“疑似假奶粉”的,24小時內暫停商家銷售,待核查后再決定是否恢復。
3、召回協助:
配合監管部門,推動問題產品下架。如果平臺內商家銷售的乳制品被認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平臺需立即協助商家停止銷售、召回已售出產品,并記錄召回情況;若商家拒不召回,平臺需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并凍結商家賬戶——避免因“放任違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應急處理:建立三大機制
1.定期自查:每月對庫存乳制品進行質量檢查,發現“過期、變質、包裝破損”的,立即封存并做處理,記錄處理情況;
2.主動報告:自查發現產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24小時內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并通知生產企業(《乳品條例》第四十二條);
3.整改閉環:接到監管部門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后,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附佐證材料,如新的檢驗報告、臺賬記錄),避免因“拒不整改”加重處罰。
暢森律師告訴你
河南中牟假奶粉案中,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超千萬元的涉案金額、覆蓋全國的受害群體,無不印證著“食品安全是民生底線,更是法律紅線”。對 乳品經營企業而言,“利潤至上”的僥幸心理終將付出慘痛代價:輕則面臨“天價罰款+吊銷執照”,重則承擔刑事責任,企業負責人鋃鐺入獄。《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加強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保證乳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奶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這不僅是監管部門的職責,更是每一家乳品企業的“法定使命”。企業唯有守住“食品安全底線”,才能守住企業的“生存線”;唯有敬畏法律,才能實現長遠發展。畢竟,在食品安全領域,“一次違法,可能終身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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