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年終獎拆成季度獎、半年度獎發放,就能避免被認定為固定工資了吧?”“拆分后離職員工就沒理由要全額年終獎了”——這類操作是企業用工管理中的常見“避坑”嘗試。但司法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因年終獎拆分發放引發的勞動爭議同比增長52%,企業以“拆分發放”為由主張年終獎屬非固定福利的敗訴率高達73%。事實上,年終獎是否被認定為固定工資,核心取決于“性質界定”而非“發放形式”,拆分發放不僅難以降低風險,反而可能因操作不當新增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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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核心:認定固定工資的關鍵是“性質”,而非“形式”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年終獎屬于“獎金”范疇,本身就被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年終獎都必然是固定工資,司法實踐中核心區分其性質:若為“工資類年終獎”,則視為固定收入;若為“考核類或福利獎勵類年終獎”,則企業擁有更大自主決定權。而拆分發放作為單純的形式調整,無法改變其本質屬性。
1. 固定工資的核心認定標準
法院認定年終獎為固定工資,通常滿足以下任一條件:一是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年終獎為年薪的組成部分”“固定金額/固定比例發放”,未設置考核、效益等附加條件;二是企業存在長期固定發放慣例,如每年均在固定時間以固定標準發放,未出現過扣發、停發情形;三是拆分發放后,各筆款項仍定期、定額支付,與員工基本出勤、崗位存續直接掛鉤,而非與績效、企業效益綁定。例如,某企業將12萬元年終獎拆分為4筆,每季度末固定發放3萬元,未設置任何考核條件,員工離職后主張該款項為固定工資,法院最終予以支持。
2. 拆分發放無法改變性質的法律邏輯
法律評價聚焦“實質重于形式”。一方面,若年終獎本質是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如約定為年薪拆分),即便分多次發放,也只是工資支付方式的調整,無法改變其固定工資屬性;另一方面,若拆分后未明確發放條件,員工可舉證證明拆分款項與年度勞動貢獻直接相關,仍可能被認定為固定工資的補充形式。正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所強調,用人單位需“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單方面拆分發放若未協商一致,反而可能涉嫌拖欠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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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風險聚焦:拆分發放可能新增的三大用工風險
企業寄望于拆分發放降低風險,卻往往忽視其背后的潛在隱患,甚至導致風險擴大。
1. 被認定為“變相工資拆分”的違法風險
部分企業拆分年終獎的核心目的是降低社保、公積金繳納基數及經濟補償計算基數,這種操作與“工資拆分避稅”本質一致,屬違法行為。例如,某企業將員工年薪拆分為“基本工資+季度獎+年終尾款”,僅以基本工資作為社保繳納基數,員工離職時主張所有拆分款項均為固定工資,要求補繳社保并以全額收入計算經濟補償,法院最終判決企業敗訴,需補繳社保差額并補發經濟補償1.68萬元。更嚴重的是,此類行為可能面臨勞動監察部門每人5000元至2萬元的罰款。
2. 離職員工主張“未發部分”的補發風險
若拆分發放未在制度或合同中明確“離職員工不享受未發部分年終獎”,或該條款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員工離職時仍有權主張補發。例如,某企業將年終獎拆分為年前60%、年后40%發放,員工次年2月離職,企業以“未在職”為由拒付剩余40%,但因未明確約定發放條件,法院認定剩余款項為員工應得勞動報酬,判決企業支付。司法實踐中,只要員工能證明年終獎屬固定工資性質,無論是否拆分,離職時均有權獲得在職期間對應的份額。
3. 經濟補償基數增加的隱性風險
多地法院明確規定,經濟補償計算基數包含獎金(含年終獎)等貨幣性收入。若年終獎被認定為固定工資,即便拆分發放,也需按實際發放金額分攤至對應月份,計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例如,員工年終獎2.4萬元拆分為4季度發放,每月分攤2000元,該金額需與基本工資、津貼等合并計算經濟補償基數,導致企業補償成本增加。北京、深圳、江蘇等地均已出臺相關司法文件,將固定發放的年終獎明確納入經濟補償基數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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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誤區警示:企業對拆分發放的三大核心誤解
企業選擇拆分發放,多源于對法律規則的誤讀,以下三大誤區最為典型:
1. 誤區一:“拆分=非固定”,形式改變本質
認為只要將年終獎拆分成多筆發放,就會被認定為非固定福利。實則不然,若拆分后每筆款項仍定期、定額,且無考核條件約束,法院仍會穿透形式看本質,認定其為固定工資。例如,某互聯網公司將年終獎拆分為6次按月發放,金額固定且與績效無關,員工離職后主張該款項為固定工資,法院予以支持。
2. 誤區二:“單方面拆分合法”,忽視協商義務
未與員工協商一致,單方面決定拆分年終獎發放時間和比例,可能涉嫌違反“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原則。若拆分導致發放延遲(如將本該年底發放的年終獎推遲至次年中),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按約定時間支付,甚至主張拖欠工資的賠償金。只有企業因經營困難與員工書面協商一致拆分發放,才屬合法情形。
3. 誤區三:“拆分就能規避考核”,弱化規則約定
部分企業拆分發放時,未同步明確年終獎的考核標準、發放條件,僅寄望于拆分形式降低風險。一旦發生爭議,因缺乏明確規則支撐,法院可能結合企業過往發放慣例,直接認定年終獎為固定工資。例如,某企業拆分發放年終獎但未約定考核條件,某年度因效益下滑扣發部分款項,員工起訴后,法院以“無明確考核規則”為由,判決企業補發扣發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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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規指南:降低年終獎被認定為固定工資的核心策略
真正能降低風險的,并非拆分發放這一形式,而是通過明確規則、規范程序,界定年終獎的“非固定”性質。企業應從以下三方面構建合規體系:
1. 明確性質界定:在制度與合同中清晰約定
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明確年終獎的性質為“考核類獎金”或“福利獎勵金”,而非固定工資組成部分。具體需包含:一是發放前提,如“基于公司年度經營效益及員工個人年度績效評定”;二是考核標準,明確效益指標、個人績效等級與年終獎金額的對應關系;三是發放條件,如“發放時員工需在職”“績效不達標者不予發放”。上述條款需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公示,確保程序合法。
2. 規范發放流程:強化“非固定”的證據留存
一是避免固定化發放模式,可根據年度效益調整發放時間(如效益好則次年1月發,效益差則3月發)和金額(如按凈利潤比例提取);二是留存考核證據,包括年度效益報表、個人績效評估表、年終獎發放審批單等,證明發放金額的浮動性;三是若確需拆分發放,需在制度中明確各筆款項的發放條件(如季度拆分需滿足季度績效達標),而非單純按時間拆分。
3. 規避違法操作:拒絕以拆分降低合規成本
嚴禁將年終獎拆分作為降低社保、公積金繳納基數或經濟補償基數的手段,確保社保、公積金繳納基數與員工實際收入(含固定工資、獎金)一致,避免因“工資拆分”面臨行政處罰和員工索賠。若企業因經營困難需調整年終獎發放方式,需與員工書面協商一致,留存協商記錄和員工確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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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形式無法規避本質,合規才是風險底線
年終獎拆分發放,本質是企業對“降低固定工資認定風險”的誤判。司法實踐早已明確,認定年終獎性質的核心是“是否與勞動報酬直接掛鉤、是否存在固定發放依據”,而非發放次數或時間。企業試圖通過拆分形式規避法律義務,不僅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反而可能新增違法成本。
對企業而言,真正有效的風險防范策略,是摒棄“鉆空子”思維,通過清晰的制度約定、規范的考核流程、完整的證據留存,明確年終獎的非固定性質。這既是對《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遵守,也是企業維護勞資關系穩定、降低用工風險的長遠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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