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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曰語云|出品
今年4月份以來,重慶億萬富翁何某某訴澎湃新聞、城市青年網、賓曰語云、記錄劉杰等媒體、自媒體名譽侵權案,先后在重慶市渝北區法院開庭。
11月上旬,渝北區法院判媒體全部敗訴。法院認為,媒體使用“淫亂”一詞描述其行為構成侵權。主審法官、民一庭副庭長李超法官以“小偷”作比: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否則即為不當。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這是一份未守住任何底線的判決:政治無站位,法律無準繩,道德無遵循,正義無彰顯,既無法律正確,也無社會善意,完全背離了司法應有之義。
當判決背離民法典精神:對渝北區法院“淫亂”名譽權案的審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開宗明義,其立法宗旨不僅在于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更強調“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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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重慶市渝北區法院在審理何某某訴澎湃新聞等媒體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件中作出的判決,卻引發了關于司法實踐是否真正貫徹了這一立法精神的廣泛質疑。
相關法律專家指出,這是一份未守住任何底線的判決:政治無站位,法律無準繩,道德無遵循,正義無彰顯,既無法律正確,也無社會善意,完全背離了司法應有之義。
01:民法典的精神:在權益保護與公序良俗之間尋求平衡
民法典第一條明確,立法目的保護的是“合法權益”,第三條對“合法權益”進行了重申,第八條要求民事活動“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三十二條則指出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這些條文共同勾勒出一幅平衡個體權利與社會價值的法律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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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為重要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為輿論監督設立了明確保護:“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的設立,正是基于對公共利益與言論自由價值的認可。只有當報道存在捏造事實、未盡核實義務或使用侮辱性言辭時,才構成例外。
02:渝北區法院的判決邏輯:選擇性適用破壞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在何某某系列名譽權案中,渝北區法院的判決呈現出一個令人困惑的邏輯閉環:無論何某某的行為如何,媒體均不得以“淫亂”一詞進行評價。主審法官甚至以“小偷”類比,聲稱即便某人曾因盜竊被判刑,媒體在報道其其他行為時也不能稱其為“小偷”。
這一邏輯存在三重斷裂:
·第一,對法律條文的選擇性適用。判決著重引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關于名譽權保護的規定,以及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的但書部分,卻淡化了該條主文對輿論監督的保護。這種“取其所需”的法律適用方式,破壞了法律體系的完整性。
·第二,對事實背景的刻意忽視。判決幾乎未考慮何某某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復雜歷史背景:1999年檢察機關曾指控其涉嫌三起強奸(一起既遂、兩起未遂);其前妻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指控其“長期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性關系”;渝北區法院自身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取得的證人筆錄顯示,多名證人指控何某某存在不當性行為。
·第三,對“公眾人物”概念的回避。何某某自稱曾獲多項社會榮譽,長期以企業家、政協委員等身份參與公共事務,具備明顯的公眾人物屬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沖突時,需作出必要讓渡。這一法理在判決中未見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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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被判決掩蓋的事實:從司法卷宗中浮現的圖景
拋開判決書的簡略陳述,從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法院的調查筆錄等原始材料中,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更加完整的圖景:
·1998-1999年,三名女性分別指控何某某強奸,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最終以“證據矛盾”判決無罪,但并未否認基本事實的發生。【鏈接:《三女性控告重慶富豪強奸被判無罪,更多受害者指控遭遇性侵》《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的受害者指控他強奸?》】
·2011年,保姆熊某某在法院調查中陳述被何某某“強行發生了關系”。【鏈接《重慶億萬富翁的淫亂生活: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與女教師偷腥,被單位經理指證與女醫生開房,被女推銷員指控強奸,連家中保姆也不放過……》】
·何某某公司經理余某云作證稱,何“只要是女人都不放過”,并提及另一起涉女醫生的強奸指控。【鏈接:《重慶億萬富翁的淫亂生活: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與女教師偷腥,被單位經理指證與女醫生開房,被女推銷員指控強奸,連家中保姆也不放過……》】
·家政人員唐某平證實,何某某在妻子出國期間“每個月都要帶一至兩個女人回家”。【鏈接:《重慶億萬富翁的淫亂生活: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與女教師偷腥,被單位經理指證與女醫生開房,被女推銷員指控強奸,連家中保姆也不放過……》】
·與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女檢察官王某某的淫亂光碟事件及通奸生子。【鏈接:《重慶億萬富翁的淫亂生活: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與女教師偷腥,被單位經理指證與女醫生開房,被女推銷員指控強奸,連家中保姆也不放過……》《突發!知名網友申請重慶市檢察院公開女檢察官與富翁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處分決定書》《雷政富“淫亂視頻”事發到落馬71小時,重慶女檢察官“淫亂光碟”7年無說法》《重慶女檢察官與富翁通奸丑聞》】
·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鏈接:《億萬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轉臉成為重慶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委員”》《重慶富翁出軌女教師被法院譴責》】
·前妻李某在離婚訴訟中指控其與他人“長期保持事實婚姻關系并生育子女”。【鏈接:《為什么會有那么多的受害者指控他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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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由司法機關自行調查獲取的材料,共同指向一種持續性的行為模式。當媒體報道使用“淫亂”一詞時,并非憑空捏造,而是基于一系列可查證的指控與陳述。
04:司法職責的缺失:有線索不移送的疑問
程序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權也有義務報案或舉報;司法機關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線索,應當移送主管機關。【鏈接:《該當何罪!渝北區法院發現犯罪線索為啥一直捂著不移交?》】
渝北區法院在審理何某某離婚案件時,已通過調查筆錄獲取了多起涉嫌強奸、猥褻的線索。這些線索若屬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然而,沒有證據表明法院將這些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審查。法律專家指出,這種知情不報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關于包庇犯罪的規定,或構成玩忽職守類瀆職。
05:背離核心價值:司法裁判成為不法行為的“遮羞布”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和諧、公正、法治。
民法典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第一條,正是要求司法實踐在具體案件中體現這一價值導向。
渝北區法院的判決傳達了一種令人擔憂的信號:無論一個人的行為如何違背公序良俗,只要其提起名譽權訴訟,媒體便不能進行批評性評價。這種司法保護無異于為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提供“法律遮羞布”,與民法典“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要求背道而馳。【鏈接《重慶法官李超:一個人有多少淫亂行為,媒體都不能說他“淫亂”!丨有法官指出,判決本身及法官言論已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實質性傷害!》】
06:輿論監督的空間: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
健康的輿論監督是社會自我凈化的重要機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條之所以為公共利益實施的新聞報道提供保護,正是認識到輿論監督對于揭露不法、維護公序良俗的積極作用。
何某某案涉及的已非純粹私人領域:多次被檢察機關公訴,多份刑事判決書,多名女性的指控,與女檢察官通奸生子,婚內出軌女教師被法院判決書公開譴責,前妻的離婚訴訟、證人證言以及其作為公眾人物的身份,共同將此事推入公共領域。公眾對此享有合理的知情權與討論空間。媒體的報道,正是行使這一監督權利的體現。
輿論監督的空間: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之間”
07:結語:回歸民法典的立法本意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實施的核心在于忠于立法精神。當司法裁判不是保護合法權益而是庇護失德違法,忽視行為本身對公序良俗的破壞,忽視輿論監督的公共利益價值時,哪怕審判長對天賭咒發誓自己沒有枉法裁判,也是背離了民法典的立法本意。【鏈接:《審判長對天發誓“枉法裁判遭天打雷劈”,后又承認:“可能判錯了”》、《重慶李超法官“天打雷劈”式判案,褻瀆法律尊嚴!》《渝北區法院這份判決對全國所有媒體帶來的法律風險》】
渝北法院微信公眾號告訴大家:
要秉持“如我在訴”理念,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涉民生案件,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要積極轉變工作態度作風,強化程序正義,加強釋法說理,正向回應當事人訴求,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公眾號: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法院動態丨渝北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符虎調研法庭工作
李超法官在“釋法說理”時,表明了他對這個案子的心證過程,也就是對該案基于法律規定究竟該如何裁判本身就把握不準,所以才會去問吃瓜群眾,才會對天發誓,才會在賭咒發誓后又承認“可能判錯了”。
渝北區法院在這一系列案件中的判決,既沒有達到政治效果,也沒有達到法律效果,更沒有達到社會效果,讓政治底線、法律底線、道德底線、公平正義的底線全面失守。(鏈接:《當判決給“淫亂”遮羞,法律究竟為誰代言?》)
這不僅引發了媒體界的普遍困惑,更提出了一個根本性問題:我們的司法實踐,是否真正貫徹了民法典所倡導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當法院的判決在事實上保護了明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這是否符合“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的立法目的?
法律應當保護合法權益,但不應成為不法行為的護身符。司法裁判應當在保護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價值之間尋求平衡,這才是民法典立法精神的真正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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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賓語)
來源| 賓曰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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