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讀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 “十不得”第二條“禁止商業變現”|條文釋義、法規依據、案例警示(作者:杏林職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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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國家衛健委《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負面行為清單(試行)》“十不得”第二條明確規定:“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違法違規發布各類廣告、導流導診,或通過直播帶貨等形式推銷和銷售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養生課程等牟利”。杏林職苑圍繞該條款,從條文釋義、法規依據與政策支撐、實施要點、典型案例警示、實踐意義五大維度,開展全面系統、深入透徹的解讀,為醫療機構開展相關培訓、推動“十不得”條款落地落實提供參考依據。
目錄
“十不得”第二條
一、條文釋義
二、法律依據與政策支撐
(一)國家法律
(二)部門規章
(三)規范性文件
三、實施要點
四、典型案例警示
(一)案例綜述
(二)案例評析
(三)案例警示
五、實踐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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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第二條
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違法違規發布各類廣告、導流導診,或通過直播帶貨等形式推銷和銷售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養生課程等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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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文釋義
本條旨在嚴格區分“健康科普”與“商業推廣”的界限,防止將健康科普內容異化為營銷工具,通過“科普—引流—變現”等模式實現商業轉化。核心要義包括:
1.本條主旨:禁止商業變現。
2.禁止變相廣告:嚴禁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為名,行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之實。禁止在同一頁面或同時出現商品經營者地址、聯系方式、購物鏈接等商業信息。
3.禁止導流導診:不得利用科普內容將受眾引流至特定醫療機構、藥店或線上診療平臺,變相推薦醫療服務或醫藥產品。
4.禁止直播帶貨:明確禁止通過直播、短視頻等形式直接推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及各類養生課程。
5.禁止利益沖突:醫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和專業權威性為商業產品站臺背書,防止經濟利益影響科普內容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6.資質要求:即使依法依規開展醫療廣告活動,也必須取得相應資質并經審查批準,嚴禁無資質主體發布專業醫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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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據與政策支撐
(一)國家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利用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第十七條:禁止非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醫療器械混淆的用語。第十九條: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部門規章
《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八條:明確禁止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本專欄《醫務人員互聯網健康科普合規管理指引「制度、預案、流程、表單」》,包括互聯網健康科普賬號備案制度、內容抽檢制度、培訓制度、培訓制度、案例評析、負面輿情應急預案等內容。歡迎將本專欄加入書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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