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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ACMS導彈
出人意料的突發(fā)情況,據(jù)《路透社》在12月18日的報道,美國國務院當天毫無征兆地宣布批準一項對臺軍售方案,按照美方提交美國國會的正式通報,總金額約為111億美元,被多家國際主流媒體直接稱為“史上最大規(guī)模的對臺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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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對此的報道
可以說,這一軍售案在規(guī)模、武器種類和覆蓋作戰(zhàn)領域上都明顯超過以往同類項目,具有鮮明的現(xiàn)實指向性——意圖將臺打造成全身是刺的“豪豬”。
在《路透社》的這篇報道中,其援引美國官員的說法稱,特朗普計劃第二任期內,將對中國臺灣地區(qū)的軍售規(guī)模遠超以往。
另據(jù)《新京報》的報道,在美方發(fā)布軍售消息后,我外交部第一時間發(fā)出強烈抗議。外交部發(fā)言人指出,美方公然宣布巨額售臺先進武器計劃,嚴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lián)合公報,嚴重損害中國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嚴重破壞臺海和平穩(wěn)定,向“臺獨”分裂勢力發(fā)出嚴重錯誤信號。中方對此堅決反對,強烈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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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對此的報道
從公布的清單來看,此次軍售并非單一武器或平臺,而是一個高度成體系的組合,比以往任何一次軍售都有威脅性。
比如令筆者驚訝的是,美方竟然同意向臺灣提供“美軍戰(zhàn)術任務網絡(TMN)”及配套指揮通信設備。該系統(tǒng)的核心作用在于整合戰(zhàn)場信息流和指揮鏈路,使不同兵種、不同火力單元能夠在同一網絡下協(xié)同行動。
簡單來說,“美軍戰(zhàn)術任務網絡”本質上不是一件“單一武器”,而是一整套戰(zhàn)場指揮、通信、數(shù)據(jù)融合與協(xié)同作戰(zhàn)的數(shù)字化神經系統(tǒng)。它的價值不在于火力本身,而在于讓已有和即將獲得的武器“打得更準、反應更快、協(xié)同更順”。
因此,沒有TMN,臺軍方面的海陸空武器更多是“各自作戰(zhàn)”;有了TMN,它們才能成為“體系作戰(zhàn)”。
一旦配備了TMN,就意味著臺軍現(xiàn)有的火力系統(tǒng)和情報手段,將在理論上獲得更高層級的聯(lián)網能力,為遠程精確打擊和快速反應提供基礎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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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馬斯
而在具體火力裝備方面,最受外界關注的是82套M142“高機動性火箭炮系統(tǒng)”(HIMARS),既“海馬斯火箭炮”以及配套的420枚MGM-140陸軍戰(zhàn)術導彈系統(tǒng)(ATACMS),即美軍短程地地導彈。該裝備近年來在俄烏沖突中名聲大噪,在此不多做介紹,預計其將和臺自產的“雷霆-2000火箭炮”進行搭配,目標是針對臺海登陸部隊和其出發(fā)地進行打擊。
尤其ATACMS的射程遠高于傳統(tǒng)火箭彈,使其具備對縱深目標實施精確打擊的能力,這一能力在臺海方向具有明顯的現(xiàn)實意義。
與遠程打擊能力相配套的,是大批常規(guī)炮兵系統(tǒng)。此次軍售包括120門M109A7“帕拉丁”自行榴彈炮及M992A3彈藥運輸履帶車。這一型號是美軍現(xiàn)役主力自行火炮的最新改進型,在機動、防護和持續(xù)射擊能力上均優(yōu)于臺軍現(xiàn)役的老型號火炮。
反裝甲武器在清單中同樣占據(jù)了相當比重。美方同意出售1545枚新款“陶式”系列反坦克導彈以及1050枚FGM-148F“標槍”反坦克導彈。這些武器可用于近距離反裝甲作戰(zhàn),操作方式相對靈活,既可由步兵攜帶,也可整合到車輛或固定防御陣地中。
在海上打擊能力方面,此次軍售并未直接列出整彈數(shù)量,而是包含“魚叉”反艦導彈的導引頭及維修與后勤支持項目。這一安排的重點在于延長臺軍現(xiàn)有“魚叉”導彈庫存的使用壽命,并提升其可用率,而非單純增加彈藥數(shù)量。
無人作戰(zhàn)系統(tǒng)方面倒是不令人意外,主要是ALTIUS-600M和ALTIUS-700M巡飛彈系統(tǒng)——生產它們的安杜里爾公司不久前被《路透社》曝光丑聞,不止是其巡飛彈性能糟糕,導致烏克蘭軍隊士兵棄用,還包括該公司手眼通天的能力以及不同尋常的訂單,例如在美國陸軍的兩次測試中,其產品全都測試失敗,但依然獲得美軍訂單,以及其老板親自游說下,臺軍也大批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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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IUS巡飛彈
此外,美方還批準向臺灣提供AH-1W“超級眼鏡蛇”攻擊直升機的備件和維修支持。雖然該型號直升機服役時間較長,但通過持續(xù)的維修和零部件保障,可以維持其出勤率和可用狀態(tài)。
從整體結構來看,這一軍售方案強調的是陸基機動火力、遠程精確打擊以及分散部署的作戰(zhàn)思路,而非傳統(tǒng)意義上的大規(guī)模空海平臺引進。
按照美國法律程序,該軍售案仍需經過美國國會的核準。按照以往習慣,此類對臺軍售通常能夠完成相關程序。相關裝備的生產、交付和形成實際作戰(zhàn)能力仍需要時間,但此次通報本身,已經在外交和安全層面釋放出清晰而直接的信息。
那就是,美國無論嘴上說得多漂亮,但其阻礙兩岸統(tǒng)一的陰謀是不會停歇的。
尤其該方案在金額和武器種類上都具有里程碑意義,反映出美國方面在臺海問題上的出爾反爾,必將對區(qū)域安全格局產生持續(xù)影響,并可能引發(fā)一系列連鎖反應。
不過回到武器本身而言,美國售臺的這些“破銅爛鐵”大多落伍,在人民軍隊的優(yōu)勢海空優(yōu)勢下,其大多只能成為“活靶子”,在戰(zhàn)術上這些裝備沒有太大意義。除了TMN在一定程度上的確能提高臺軍的信息化能力。
此外,這些裝備也不會離開交付臺軍,預計從2027年開始,一直要到2033年交付完畢,也符合臺灣地區(qū)防務部門制定的400億美元額外軍事預算的撥付時間。
只是,他們還有機會等到2033年嗎?
當然,依據(jù)《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精神與相關準則,理論上我們有權檢查或驅逐美方向臺輸送武器的船只。以前基于多重考量,沒有采取相關動作,但未來我們是否會落地執(zhí)行呢?
在法理層面毫無問題,無論是國內法還是國際法。
《反分裂國家法》作為國內法,其核心目的是反“臺獨”、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美對臺售武以及輸送武器的行為,是在助力“臺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中國為遏制該行為采取檢查、驅逐涉事船只的舉措,契合其立法精神。同時搭配《海警法》,海警可在管轄海域對涉嫌非法運輸武器的船只,依法開展檢查、驅逐甚至扣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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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國際法方面,包括美方自己都承認,臺灣地區(qū)是中國領土一部分,美國對臺輸送武器本就是干涉他國內政的非法行徑。且《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賦予沿海國在領海、專屬經濟區(qū)等范圍內的廣泛管轄權,臺海相關海域多在我國管轄范圍內,我國可依法開展監(jiān)管行動。
當下我國在臺海周邊有常態(tài)化巡邏體系,有技術和軍事力量支撐相關檢查、驅逐行動(尤其對美船),目前“臺獨”勢力已經愈發(fā)觸碰紅線,未來采取強制行動應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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