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李某文因生活不順意,萌發將自家燒毀后自盡的想法,于是使用打火機將自家豬圈頂棚上的松毛點燃,致使豬圈、廂房部分房屋燒毀,鄰居李某武家廚房西墻外墻熏黑,后被及時趕來的消防站、派出所等人員將火撲滅。
昌寧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李某文明知放火的行為會引發火災,仍然故意放火燒毀自己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對其提起公訴。最終,昌寧縣人民法院以李某文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檢察官說法: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一時想不開在自己家中放火,是置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生活難免不如意,但放火燒家,不僅無法改變不如意的現狀,而且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家庭成員之間,只有在生活的瑣碎小事上包容,在無傷大雅的細節里懂得退讓,多一點包容和理解,才能化解矛盾、增進感情,留得住愛,守得住家。
記者 張恒 通訊員 劉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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