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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開了《對關于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抵進項稅額”行為性質建議的答復》(法辦函〔2025〕1595號),該答復依據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進一步闡明了虛開專票案件中“虛抵進項稅額”的行為定性。
文件指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虛抵進項稅額”,進而實現不繳、少繳稅款,行為人主觀上是基于逃稅的故意,客觀上僅致國家應征稅款流失,而非騙取國家既有財產,應認定為逃稅罪。
該答復有助于進一步厘清逃稅罪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邊界,糾正實踐中虛開定罪泛化問題,避免輕罪重罰,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降低企業刑事風險。有利于統一涉稅犯罪規制邏輯,契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穩定市場預期,提振主體信心,為涉稅刑事案件治理提供明確司法指引,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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