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的,判四年!遛狗不拴繩的,零處罰,這個“毒狗案“判決引發不少人質疑:
醫院門口放滅鼠藥,叫“愛國衛生運動”;
小區角落擺毒餌,叫“物業消殺”。
咋到老百姓這兒,就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了?
這哪兒是法網恢恢,分明是“只許州官放火”嘛!
![]()
都是毒藥,憑啥區別對待?先點個紅心,咱們接著說。
北京朝陽那案子,65歲大爺,撒了氟乙酸鈉,毒死9條狗,判四年。
法官說得對:“投劇毒,就是威脅公共安全!”
理兒沒毛病。
可我翻評論區,發現那里炒作成了一團麻。
有人問:“咱小區物業放的鼠藥,孩子撿著吃了,誰擔責?”
還有人說:“縣醫院通道明晃晃的毒藥,不算危險源?”
你說尷尬不?
同樣是投毒,身份不一樣,性質就變了。
公權力干,叫“為大家好”;
老百姓干,叫“犯罪”,要坐牢。
這不就跟“神仙玩火是煙火,凡人玩火是野火”一個樣?
咱再說說,大爺為啥要毒狗?
氣的!
三輪車被狗弄臟了,找誰?
找狗主人?人家遛狗不拴繩,隨地大小便,還說“我家狗像孩子”。
找物業?物業說“只管人,不管狗”。
找城管?人家說“沒咬人,管不了”。
公權力的救濟渠道,門虛掩,窗焊死。
這就叫“平時裝瞎,出事往死里罰”。
你投訴一百次狗叫擾民,沒人理;
你一投毒,警察五分鐘到,直接刑拘。
這效率,要是用在管不拴繩的狗主身上,小區早太平了!
所以說,投毒的,就是“病態治理”養出來的“怪胎”。
執法缺位,逼得老百姓覺得:
“講理沒用,只能下狠手”。
這不是為民除害,是“以惡制惡”的惡性循環。
判他四年,可以!但不補上狗“不拴繩”的漏洞,下一個“大爺”,或許還在路上!
網上現在兩撥人,吵翻了天。
一撥說:“狗是我孩子,賠錢!要精神損失費!”
另一撥說:“毒得好!毒死一條少一個禍害!”
咱得說句公道話,別和稀泥。
第一,狗是財產,也藏著感情。
毒死狗,侵犯私有財產,該賠錢、該判刑,沒跑。
第二,公共安全大于天!
有些人毒狗,真敢下狠活。
異煙肼、氰化物,啥劇毒用啥。
狗吃了抽搐死,
真是有小孩撿根火腿腸吃了,咋辦?
法律重判,不是心疼那幾條狗,
是不懲治這種投毒行為,會縱容更危險的后果。
第三,光判刑沒用。
現在的判決,總陷“鐘擺困境”:
要么為了維穩,讓狗主私了,投毒的賠錢走人;
要么為了嚴打,重判投毒的,卻不管滿地跑的“不拴繩惡犬”。
咱得提個醒:
首先,執法要“平”!投毒的、遛狗不拴繩的,都是違法!《動物防疫法》說了“必須拴繩”,不栓繩就得罰!
別讓法律變成“沒牙的老虎”。
其次,治理要“早”!別等毒死人了再查!
小區物業、居委會,得把“勸導”當回事。
見著不拴繩的,拍照曝光;看著投毒跡象,立馬報警。
說到底,這毒狗案,
不是人和狗的矛盾,
是人和人的矛盾,是人和規則的博弈。
重判投毒者,是“揚湯止沸”,解一時之氣;
嚴管不守規矩的狗主,才是“釜底抽薪”,斷根之法!
公權力別“平時不燒香,急來抱佛腳”。
再說一遍:狗患,不是狗的錯,是人的責任;
治理,不是重判一個人,是管住一群人的任性!
波蘭作家萊蒙特說過:“世界上的一切都必須按照一定的規矩秩序各就各位。”
這事兒你咋看?請在評論區留言!
我是賈老師,請關注我,今天你點贊,咱們日后好相見,下期節目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