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恩施市人民法院駐金子壩訴訟服務團隊審結三起涉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均依法支持消費者訴求,判令經營者全額退還預付款。案例涉及“七日冷靜期”內退款遭拒、經營者虛假宣傳及不履行合同義務、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典型問題,為規范預付式消費市場、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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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情形和裁判結果
情形一: 行使法定權利受阻
李某向某商家支付4380元購買健身課程后,因個人時間沖突于七日內提出退費申請,商家以合同已有約定為由拒絕退款。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享有七日內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故判令其退還全部預付款。
情形二: 商家虛假宣傳且不履行核心義務
尹某被“充100抵1500”等廣告宣傳吸引,向某商家支付3888.5元辦理會員卡。此后,商家以系統故障、會員過多等理由拒絕安排課程,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辦法官經審理認為,商家的遲延履行行為已構成違約,尹某在合理期限內催告后商家仍未履行,尹某有權解除合同,故依法判決其退還全部合同價款。
情形三: 經營環境與承諾不符,設置“霸王條款”
張某向某公司支付7877元辦理健身年卡,后發現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服務設施與宣傳嚴重不符,商家未能提供合同中約定的課程,張某遂提出退款,但商家依據合同中的格式條款,要求扣除20%違約金。法院裁判指出,商家未對格式條款進行提示說明,且該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應屬無效,故支持張某全額退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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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依據和法律解讀
法院的系列判決援引了明確的法律規定,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堅實保障:
保障消費“冷靜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否定不公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依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等法律規定,主張經營者提供的下列條款格式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排除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請求返還預付款的權利......。上述案例中的高額違約金條款即因不符合規定而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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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提示和維權建議
結合司法實踐與2025年實施的預付式消費新規,特此提示廣大消費者:
1.明確“七日冷靜期”是法定權利,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剝奪或限制。
2.簽約前務必核實經營者資質與宣傳內容,對于承諾的服務標準、設施條件應要求明確載入合同。
3.審慎閱讀合同條款,特別注意退費、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應及時提出異議。
4.保留所有宣傳資料、付款憑證、合同及溝通記錄,作為維權時的有效證據。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系列案件的裁判結果清晰地表明,法律始終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堅強后盾。通過個案審理,不僅定分止爭,更為規范市場秩序,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與“法治”精神。鼓勵消費者在面對不公時勇于依法維權,共同推動構建安全、放心、誠信的消費環境。
來源丨駐金子壩街道訴訟服務團隊
作者丨羅 威
美編丨喻靖堯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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