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受托人的裁量權
信托法中,受托人被授予了管理別人事務的裁量權。
信托受托人不像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事事都需要聽從委托人的指示。
甚至是相反的規則——若委托人沒有為自己保留指示權等權利,受托人聽從委托人的指示是違反信托的。受托人必須行使裁量權。
今天可以看到的信托,受托人行使積極管理職權的比較少。即使號稱“全委型”的信托,受托人對自己如何行使這些職權(power)沒有做好思想準備。
受托人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邊界。所以他們抱怨法律沒有提供這種邊界。
2.司法者的裁量權
信托法對司法者的裁量權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即使聲稱我國是成文法、民法國家,司法者行使裁量權也是不可避免的。
過去,還可以勉強掩蓋,或者有意無意的忽視這一點。
但是,在信托糾紛中,司法裁量權的必要性已經無法被忽視了。
基本邏輯是:
受托人是剩余管理權人。受托人必須行使裁量權;相應的,受托人行使裁量權是否妥當,委托人判斷不了(即使委托人保留了這種權限,委托人也可能不在了),受益人決定不了,最終只能由法院或仲裁者判斷。
3. 衡平法意味著司法者的裁量權
信托法是衡平法的含義,并非指信托法只有英美式的衡平法院才能適用,而是指法官不可避免地要根據公平原則、遵照良心,行使裁量權。
根據衡平法行使裁量權,是所有法域的法律對司法者提出的共同要求。
司法者必須直面這一問題。
不只是信托法提出了這一問題。
在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領域中,司法者裁量權的問題都不可避免。日漸凸顯。
4.先承認問題,直面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不承認司法者裁量權的必要性,普遍性,反而會導致對濫用裁量權的行為無所作為。
如 諱病忌醫這個成語所顯示的,若不承認問題,問題不可能自動得到解決。
想起之前經手的一個案子。一個普通的法律行為,司法者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釋其是否有效,而是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確定是否生效。
裁量權那豈是一個大字了得!
可以這樣說,我國司法裁量權被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是:
——不承認司法裁量的必要性和無處不在、不可避免。
5. 衡平法新解:我們都需要衡平法
司法的裁量,指的是司法者要做出判斷。
我們應該能承認,司法過程不是一個司法自動販賣機在運作:你輸入案件事實及請求,它輸出裁決。
我們必須承認,即使是非常簡單的案件,司法的裁量幾乎都是不可避免的。
信托案件把這樣的復雜性不可避免的展現在裁判者面前。運用自己的理性和經驗,平衡各種利益關系,做出公允的裁決,是裁判者無法回避的。
這個過程就是衡平法。
所以,把衡平法異國情調化,不承認司法裁量權的必要性,是我國的信托法等法律無法落地的重要原因。
想了解信托法嗎?可以讀一讀我的小書《中國信托法》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