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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不是感覺,而是一種可以被驗證的事實狀態。
作者 | 任曼曼
在很多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當事人都會有一個幾乎本能的判斷:“這兩個包裝一看就像,怎么可能不構成混淆?”
從商業直覺上看,這種判斷并不奇怪。但真正進入行政或司法程序后,很多案件卻卡在了同一個問題上——
“像不像”,并不是裁判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裁判真正關心的,是另一件事:
相關公眾,是否會因此產生混淆或誤認。
這兩句話,看似接近,法律意義卻完全不同。“你覺得像”,在案件中并不重要。在實踐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局面:當事人反復強調設計細節的近似;代理人從構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層層拆解;雙方各執一詞,爭論不休。
但對裁判而言,這類爭論存在一個天然限制——裁判不能,也不應當,代替公眾作出主觀判斷。一旦裁判以“個人直覺”來判斷混淆問題,案件的裁量空間就會被無限放大,裁判結果也會變得不可預期。正因如此,在“是否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中,相關公眾的真實認知,始終處于核心位置。
混淆不是感覺,而是一種可以被驗證的事實狀態
在商標近似、包裝裝潢近似等案件中,“混淆”并不是一個抽象概念。它至少包含三個層面的事實問題:
公眾是否認為兩者在外觀上存在相似;
公眾是否認為兩者來源于同一主體或存在特定關聯;
這種認知是否具有一定比例和穩定性。
如果這些問題無法被較為客觀地呈現,裁判往往只能在雙方陳述之間進行有限取舍。而這,正是市場調查在部分案件中能夠發揮作用的現實背景。
所以,做市場調查,是在進入案件的事實結構
在部分案件中,引入市場調查,并不是為了“證明某一方一定正確”,而是為了解決裁判面前的一個現實問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如何判斷公眾真實的理解狀態?
通過規范設計的調查方式,可以將原本停留在判斷層面的爭議,轉化為一組具有統計意義的事實結果,例如:
多大比例的受訪者認為兩款產品在包裝上存在近似;
近似判斷主要集中在哪些要素;
在認為近似的受訪者中,有多少人進一步認為二者存在來源關聯;
在補充信息或對比展示后,公眾認知是否發生變化。
這些問題,本質上并非法律推理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一旦事實層面被較為清晰地呈現,案件的重心往往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需要強調的是,市場調查的價值,并不在“數據本身”。同時,并非所有案件都適合,也都需要市場調查。如果爭議本身集中在純法律解釋層面,或者現有證據結構已經足以支持裁判認定,貿然引入調查反而可能削弱論證重心。
但在以下類型的案件中,市場調查往往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
圍繞包裝裝潢整體近似性展開的爭議;
雙方產品均具有一定市場基礎,容易引發公眾聯想;
是否存在“同一來源或特定聯系”成為案件判斷節點;
裁判在審理過程中明確關注公眾認知問題。
在這些場景下,市場調查并非簡單的輔助材料,而是案件事實結構中的一部分。
當“混淆”被證明,案件的邏輯就會改變
在實際審理過程中,一個明顯的變化是:
當混淆不再只是主張,而是被量化呈現的公眾認知狀態時,裁判的關注點往往會從“是否可能”轉向“如何評價這種可能性”。這并不意味著結果必然傾向某一方,但它顯著降低了案件的不確定性。
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調查的作用,并不是替裁判下結論,而是幫助裁判放心地下結論。
在商標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像不像”,從來都不是最難的問題。真正困難的,是如何證明:這種相似,已經真實地影響了公眾的認知。當混淆從一種主觀感受,變成可以被驗證、被討論、被裁判采信的事實狀態,案件的走向,往往也會隨之發生實質性變化。
(本文作者為知產寶市場調查團隊負責人)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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